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 利润构成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净投资收益和营业外净收入。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和附加后的差额)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和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收益净额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收入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的差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每年年末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前几年的损失。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注册资本达到50%时不再提取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公益金按扣除前两项后税后利润的5%和10%的比例提取。
4.提取盈余储备。 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5.应付溢利。 股息按照利润分配计划分配给股东。
第九条 可供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补偿损失)。 未分配的利润可以留作一年分配,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下一年的利润弥补。
第十条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往年亏损的,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第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损失、增资,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解释,经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后实施。 默认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