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加强公司存货管理,提高存货收发、出库、保管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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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损失风险,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股份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存货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按照差额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第四条 存货递减准备的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因损坏而报废或低于成本价出售的存货。
第五条 存货递减准备金按照单项存货项目比较法计算。
第六条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1.外购原材料、半成品、包装、低值消耗品、燃料和自制半成品等,按减税市场**或直接可变现价值减去同类型、同等级、同质量、同款式的估计处置成本后确定。
2.成品和外包库存项目由当年最后一个月的平均不含税销售额**决定。
第七条 每年年底,应当按照公司《财产盘点制度》的规定进行全面盘点,对预计发生价格损失的存货逐一登记并制表,说明发生原因、确定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根据公司《财产盘点制度》规定的资产损失报告程序,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审核、整理、汇总存货递减编制表,逐项确认存货递减损失和拟提存金额,形成书面报告,经总会计师审核签字后送总经理。 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存货减少准备金的编制依据和方法。
2.提取的金额。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存货价格下降准备的书面报告,由总会计师组织实施,报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第十条 已备付降价的存货,由核销单位在使用核销时报送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确认并制作书面报告,经总会计师审核签字后送交总经理。 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注销金额和价格下跌准备金的书面证明。
2.形成过程和原因。
3.库存清零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5.参与意见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存货减少准备核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当存货减少准备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含5%)以上或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0%(含10%)时,董事会还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准备和核销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价值后来收回的,应当从已确认的存货减值准备金数额中冲销。
第十三条 对已计提价供生产使用的存货,不得同时调整提价提供,年终根据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应当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完善计量验收、收货、发货、收货、退货、调拨程序和各项原始记录,定期盘点,及时监控库位和库储状态,确保库存质量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本制度时,公司财务部门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存货递减准备的撤销方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和影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