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粉丝朋友咨询了年底股东分红的涉税事宜,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一下股东分红的涉税事宜,以及如何申报分红税。
股东分红需要区分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指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
1. 法人股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属于免税所得。
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也属于免税所得。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企业股东领取股利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个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分红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20%。
特别规定: 1、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并持有股份1年以上的,其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持有期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间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持股期间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按20%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红利。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并持有股份1年以上的,暂免分红、分红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且持有股份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其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分红收入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按20%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有期限是指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之日起至转让交付**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奖金所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在此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向个人发放利息、红利、奖金所得时,视为个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奖金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次月15日内将扣缴或者扣缴的税款按月或者每次向国库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当一个实体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时,视为个人股东获得股息和股息。 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缴款人于缴纳所得后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海南的外商投资超过20%,且当地税负不低于5%,则还免征股东分红所得税。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内容,如果大家对股东分红涉税事宜还有疑问,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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