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发案[2023] 152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法院对文书的公开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件或者必须隐藏的信息。 然而,在济南市淮阴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当事人披露了一起涉及业主群体中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案例回顾
王某为淮阴区某小区业主,2024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胜诉。 随后,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王某败诉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拍照成**并发布在微信群中,文件首页并未覆盖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王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随意泄露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他的隐私,遂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法院审理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其出具裁判文书是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合理合理使用,是督促王某等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并未泄露王某的隐私,故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或者披露他人隐私。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隐私规定。
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否违法?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公开本案裁判文书时,并未隐瞒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导致王某的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 侵犯他人隐私权,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泄露,侵犯王某隐私权。
法院如何认定王某主张物业管理公司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某主张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王某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最终,淮阴法院依法裁定,物业公司在某小区公告栏上由某业主向王某出具赔礼道歉信。 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的,法院应选择市级报纸刊登本判决书正文,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必要的费用。 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官怎么说
那么在生活中,如何合法、合理、有效地处理财产纠纷呢?在财产纠纷中,如果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裁定欠物业费的业主缴纳了费用,但业主仍未缴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将裁判文书公示给业主群体,并将裁判文书张贴在公告栏上的做法,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容易激化矛盾。 面对这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胜诉的权益。
*:济南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济南电视生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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