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9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急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医疗突发事件2024年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切实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我委制定了《突发医疗急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向您下发,请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2月 8, 2023.

《突发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医疗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避减人员,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处置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障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计划,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人至上、生命至上、及时报告、快速处理、分级处置、应急与平时结合”的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在强有力的、 有序、有效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发生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突发医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医疗突发事件管理办法或者规定。

第二章 突发医疗急救信息的发现和报告。

第五条 医疗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发现方式包括:

1)各地和有关单位上报的信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院前急救医疗救助网络作用。 有关医疗机构获悉事发地人员情况后,应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新闻报道、公开报道、其他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反馈等涉及的信息。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应急信息。

要加强应急执勤,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提高信息报送人员素质,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质量,争取尽快获得有效信息,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赢得宝贵时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群众、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是突发医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向当地人民**和/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为获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国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现场医疗应急处置,同时进行信息通报;接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上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尚未达到突发事件条件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情况变化情况。

对死亡和危重病例5人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2小时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情况暂时不明时先报告,情况应通过进度报告提交。 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或发现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受伤人员情况、伤病员分类、初步诊断等派遣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急救队、省市级专家等医疗资源;对卫生系统的破坏,将采取进一步的医疗紧急措施,以及支持请求。 进展报告应包括已实施的治疗策略和计划、后续医疗计划,以及及时更新伤者病者的抢救、医疗和疾病结局的进展情况。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伤病员死亡情况、情况等,并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对级以上重大突发事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专人与医疗机构对接救治,实时掌握伤病救治情况,与国家卫健委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每发生一件大事,一件大事就被隔离开来。

第九条 建立逆向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巡视指导,着力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迟报、漏报、虚报、隐瞒报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各地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情况进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医疗急救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医疗应急处理

第十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应变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应急响应,在地方党委和人民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 完善应急处置力量,快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开展医疗救援。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就医需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医疗抢救预案,统一指挥和调动医疗资源,快速开展医疗抢救工作。 对伤病员进行检查分类,进行现场救治和合理运输,实行分类分类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和核辐射事件中的伤者病者及时转送专业医疗机构治疗。

对级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统筹全省医疗资源,开展现场救治和运输。 国家卫健委派出相关领域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派出医疗应急小组提供支持。 周边省份应做好本国和省级医疗应急队伍支援的准备工作,随时接受部署。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初步检查、分类和持续评估,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伤、重伤和死亡者进行分类,并在伤员手腕、脚踝等明显部位作标记。 生病或死亡,以便根据类别进行处理。危重症患者用红色标记,应优先治疗和转院重症患者用黄色标记,第二优先处理和转移症状较轻的患者标有绿色标记,可作为第三优先处理和转移死者被标记为黑色。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快到达”的原则,及时将伤病员转运至条件最高的医疗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传染病患者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在医疗应急救援中,应综合考虑伤病员情况、地理环境、医疗条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学选择转运方式和医院。 需要长途运输的,协调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助解决与医疗救援有关的运输事项。 现场救治伤病员的医疗证件应当交由收治、后送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伤病员救治应当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伤病员的“四集中”原则,首选入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医疗能力较强、综合水平较高的中西医结合医院。 成立医疗工作小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筹资源开展医疗工作。按照分级、分级、分类的原则,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伤病员的病情进行评估,重病患者应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进行救治,必要时开展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确保救治质量。 同时,要做好伤病员、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和群众的心理救助工作。 特大、特大、大急伤病员集中收治工作完成后,对大批伤病员进行有效救治,完成集中救治工作,总结医疗急救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医疗急救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应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运作”的原则,根据灾害、传染病流行等不同类型的紧急医疗救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 中毒、核辐射等,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按照有关指示开展辖区外处置支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能,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 医疗应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现场救援、运送和疏散以及住院治疗。

1)团队的组成。根据要应对的事件类型不同,小组成员应由政治合格、年轻、有经验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组成。

2)团队装备。团队的设备要集成化、自保性强,分为通用型和专业型设备。 通用保障设备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用品(携带)、后勤保障装备、指挥通讯设备、办公装备、胸卡及运输装备等;根据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辐射等事件的不同类别配备专业医疗救治设备,主要包括治疗设备、防护设备、诊断检测设备、现场处置设备、药品设备等。

3)团队管理。国家医疗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地方各级医疗应急队伍管理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托“医疗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班组成员和设备数据库,实施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加强应急医疗救援基地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伤病员大规模收治能力和医疗应急演练能力。 科学研究和物质储备。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医疗应急专家数据库,负责更新本级医疗应急专家数据库。 发生紧急情况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召集专家库专家,书面通知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通知。

1)专家遴选。政治合格,在临床医学、灾害管理、法律等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地位或影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推荐和评审后可遴选为医疗应急专家, 并被选入医疗急救专家库。医疗急救专家的推荐和评审,会根据急诊类型和所需的相关专业进行推荐,包括医疗、健康管理、危机管理、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专家。

2)专家池管理。医疗急救专家库按国家、省、市三级管理,动态维护,实时更新。 国家卫健委依托国家应急医疗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医疗应急专家库,指导省级专家库系统化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医疗急救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根据需要推荐国家级专家,指导省级以下医疗急救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突发事件预案,定期对预案进行医疗突发演练,并根据情况变化、预案实施情况、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情况和生产情况,科学制定医疗急救医疗储备目录。 储备物资类别包括医疗和现场处置所需的相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和设备、防护用品、消毒剂等。 医疗机构应按照“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依托国家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应急医疗救援基地、医疗应急队伍的医疗机构应加强相关医疗救治设备的配置,并留存一定的备用物资。 并负责对区域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支持。发生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调拨医疗储备的,原则上应先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转移地方医疗储备,当地医疗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转移第一医疗储备。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急救培训,包括制定、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开展绩效考核等。 坚持“预防为主、应急结合、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广电、远程教育等先进手段,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等方法为辅,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

1)组织实施。国家卫健委按照分级管理、循序渐进的原则,为省级、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同级、下一级教师和技术骨干培训,把全员培训与重点提升相结合, 现场处置培训与理论培训相结合,区域交流与海外培训相结合。

2)培训对象及主要内容:

1.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 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意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计划和工作制度,提高医疗突发事件常态化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培训医疗急救专业人员。 注重掌握医疗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医疗突发事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重点讲授急性传染病、中毒、核与辐射损伤、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医疗应急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理论、技能、应急处理程序、处理方法、安全防护等。

3.医务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突发事件预案和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与辐射损伤等诊断技术和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各种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急救救治技术,提高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检测和报告能力, 现场处置、医疗抢救、与疾控机构协同处置。

4.对相关部门医疗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培训。 重点掌握国家突发医疗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及《国际卫生条例》等,熟悉本部门医疗突发事件处置职责,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事后恢复重建、能力评估等报告标准和程序。

5.医疗急救救援志愿者培训。 重点是掌握医疗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个人防护等技能,以及协助专业救援队参与医疗应急响应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医疗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结合预案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采取桌面和实战演练、功能性综合演练等形式,重点组织管理突发医疗事件,快速反应。 技术规范、材料储备、部门协调和沟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医疗应急科普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及时向相关目标群体传递宣传信息,反复向社会宣传自救互救的实用知识,通过开展医疗急救科学知识普及到企业、农村等活动。 社区、学校和家庭,倡导健康行为、集体规划、群防群控,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医疗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加强突发医疗领域科技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科研,探索事件发生发展规律。 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开发与应用、现场应急相关技术、应急能力评估、社会经济评价、团队装备标准、应急物资储备、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医疗应急科研成果的综合评价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按照规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补助,为参加应急处置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中医疗急救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在突发事件中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 对负职渎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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