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云峰,法学硕士,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作者:彭然清,法学硕士,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员工不可避免地需要出差到各个地方。 让员工在出差期间值班是一项挑战。 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出差期间不计入考勤和加班,这一规定是否有效?我们通过司法先例来解释它。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日,柯某加入北京鑫源国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国能公司),担任助理土工,并提供实际用工直至2024年9月10日。 柯某认为,其在职期间周末加班共3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均发生在出差期间,其中周末、周末加班10天已获得补偿,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日。 柯某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鑫源国能公司支付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129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28元。
鑫源国能称,2024年10月修订《员工手册》,规定出差期间不计加班考勤,修订后的员工手册于2024年11月9日实施,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并征求全体员工意见。 柯某表示,他知道《员工手册》在2024年10月已经修订,但当时出差期间,他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弹性工作制的内容不合法。 委员会裁定,鑫源国家能源公司应在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11月8日的周末支付柯10,298加班工资8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9866元。 鑫苑国能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裁定
柯某承认,2024年2月7日《员工手册》上的签名是他本人签名的,签名表显示员工确认已收到鑫源国能公司寄来的《员工手册》,并已阅读、理解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规定的制度。 柯某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签字表上签字即表示已收到上述《员工手册》,并应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 柯某认可2024年10月对鑫源国能公司《员工手册》的修订,虽然他声称具体内容不明确,但《员工手册》的内容与他的切身利益有关,并规定了员工的一般行为准则和应遵守的特殊规章制度, 所以柯某本应在知悉修订后的员工手册的前提下,了解并掌握了《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但他没有提出异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柯某于2024年2月7日签署的《员工手册》和鑫苑国能公司后来于2024年11月9日实施的《员工手册》 根据生活和工作惯例,员工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安排比较灵活,因此不记录考勤和加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柯某未就上述规定向鑫苑国能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柯某要求鑫苑国能在2024年2月7日之后出差期间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3.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出差期间是否应包括加班费。 因此,如果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出差期间不计算考勤和加班,则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告知职工。 员工需要及时提出意见并与公司进行谈判。 如果员工不提出异议,在规章制度生效后,员工以规章制度的制定违法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无效,不予法院承认。
员工出差期间加班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承担加班存在的举证责任,法院将依据证据作出综合判决。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出差期间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劳资双方可以寻求达成共识,这样可以减少内部冲突,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1] 参见(2020)京03民终第415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