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承载一切审判活动、反映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历来备受关注。 近日,实施十余年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再次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从未'停止'文书上线”,但“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有序开展”。 这打消了广大网民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即将“停止”、司法公开将迎来“急转弯”的疑虑,预示着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为代表的人民法院阳光正义将“扎实而深入”,并将在优化完善过程中继续“稳步深远”前进。
推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加强法律文书合理性,推进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 引言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将依据概括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落实了审判公开原则。 诚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但确实没有一个要求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考虑,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向前迈进,在向各方公开的法律要求基础上予以公示,这种改革创新精神值得肯定。
进一步强化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机制。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一项涉及多方当事人、多方利益的综合性工作,对此,要兼顾各方需求,最大程度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个人权益维护,包括个人隐私保护,推动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 比如,明确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情形,以及匿名处理和删除信息,都是为了防止裁判文书网络披露对当事人隐私等权益的影响。 但客观地说,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机制运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例如,披露刑事判决书,即使这些文件是匿名的,也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可能对证人产生不利影响而且,由于轻罪刑事被告人的信息一般不会匿名处理,可能会影响其出狱后重返社会,甚至影响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 因此,裁判文书的网上使用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无疑应该“依法”运作。 特别是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新背景下,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在落实各项法律规定方面应更具示范性,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兼顾各方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优化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既是当下的“必要”,也是依法“必要”!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库建设齐头并进。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库,我当然“举手赞成”。 这是保证统一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同一案件一审”的重要制度。 而且,人民法院的案例数据库将向社会开放,这无疑将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的重要价值。 但案例数据库的建设并不能替代裁判文书网络披露的效果,两者的价值侧重点不同:前者以“案例”为中心,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后者侧重于“工具”,旨在促进司法公开。 可以说,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库之间应该有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通过公开收集大量裁判文书,成为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库的替代案例来源;后者通过裁判规则的细化和提供,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基础上发挥其参考和论证价值。 基于此,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数据库的未来发展趋势应该是“齐头并进”,在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对此,我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明确表示,“两者相辅相成,没有必要以图书馆代替网络,向对方敞开另一扇门”。
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让司法公开“触手可及”,让司法公正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我相信,中国推进司法公开的努力只会加快,不会停止。 随着裁判文书网上工作机制的不断优化和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库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公开将迎来新阶段,裁判文书与数据库中的案件相互促进、各显所值。
*: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部。
作者:陈卫东,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编辑:邢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