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对广州富轩装饰工程***简称“富轩公司”)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处以1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5万元。
违规事实。 2024年9月6日下午,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富轩公司工人连某某未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不锈钢安装作业。
经调查,2024年9月,广州富轩装饰工程与广州五三美通签订了《广州保利玉柱AP0518023地块工程G7-1G7-2G9G10室内砌体精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承接广州市黄浦区黄埔大道东侧玉柱保利港精装修工程, 并于2024年9月开工建设。
朱某某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连某某是富轩公司的一名工人,负责不锈钢的安装工作。 2024年8月20日,富轩公司向员工连某某发放了劳保用品(安全帽)。
处罚依据。 1.根据《施工作业用劳动防护设备调配使用规范》(JGJ184-2009):
第1节0.第四条 施工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标准正确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
第2节0.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工人必须戴安全帽、工作鞋和工作服;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操作要求正确使用。
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第八条:劳动者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操作
综上所述,广州富轩装饰工程***1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帽),依法被罚款人民币10000元(15000元)00元)。
紧急提醒: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 2024年,没有帽带的头盔等于不戴!根据隐患处理,最高罚款15万!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书中必须注明“为充分发挥防护力,必须根据头围大小佩戴头盔,调整帽带,系好下巴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ABC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