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关系到师生和家庭的生命健康。 按照总局部署,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民生领域开展执法“铁拳”行动,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集中餐饮单位及其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多起案件。今年前三季度,共查处集中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633件。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1、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料采购未履行进货验货义务的案件进行了查处。
2024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3项行政处罚60,000元。
2024年3月13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食堂(全校师生3000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方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以及检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资质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3月17日前改正。3月20日,执法人员到该党食堂复查时,发现该党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具有很强的震慑力,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了师生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江西省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和威寺高级中学食品成品不留样案件。
2024年7月31日,江西省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省和伟寺高级中学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原因是未留存食品成品样品,未按要求整改。
2024年7月13日,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和威寺高级中学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在校师生600人次,发现7月12日、13日存在主食、汤类样品不足的情况。 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党的学校食堂,发现该党在7月20日和7月21日的早餐中没有保留样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留食品样品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卫生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留存样品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实施救援和妥善处置。 此次案件的查处,警示经营者要时刻“把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确保“学生餐”没有问题,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3、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混杂异物案件。
2024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绿谷餐饮经营经营混杂异物行为处以7万元行政处罚。
2024年9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瑞安市某集体餐配送业务的温州绿谷餐饮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由当事人制作并封口后送至瑞安市某餐饮单位的虾皮紫菜汤,未开封食用前发现混有异物。 经调查,当事人购买非即食海苔干制作虾皮海苔汤,使用海苔前未按食物标籤清洗。 还查明,当事人在购买生紫菜时,没有查验食品出厂检验证书,也没有记载该食品的生产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与普通学校食堂相比,多所学校集体配餐单元具有生产能力大、用餐时间集中、涉及环节多、配送范围广等特点。 此次案件的查处,警示集体餐食配送单位要对原料采购、菜品制作、餐食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师生安全。
四、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无锡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案件。
2024年10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无锡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无锡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分别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食品安全员童某处以6万元、4元罚款50,000元。
2024年9月8日下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无锡惠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销售过程未严格遵守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检验义务,未按规定执行业务流程控制要求,未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备设施,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和《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本案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未对原料、配料质量进行控制,未落实食品加工、设备维护、清洗等食品经营过程中卫生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应从严惩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未能落实到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必须依法“人身惩处”。
5.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从事接触直营进口食品工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的案件。
2024年11月7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安排未佩戴口罩人员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依法处以2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8月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师生160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内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员工在进行食品加工生产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改正令通知书》。 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通过“互联网+亮厨亮灶”监控系统发现,厨房内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员工在食品加工生产区加工食品时仍未佩戴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幼儿园餐饮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儿童餐饮安全。 本案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容易造成食源性疾病传播等较大的食品安全危害。 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和食品安全意识,为师生提供更安全、更卫生的餐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