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个人而言,我之前对朱玲的案子并没有太关注,但朱玲去世的消息在前几天冲上了热搜,这引起了我对这起案件的好奇,也为案件中的受害者朱玲感到惋惜。 我打开网页看了一眼发生了什么,朱玲案的真凶时隔近30年仍未被抓获,不禁让人感叹。 **也对案件的进展做出了官方回应,这大概意味着**已经尽力调查,但证据不足,所以案件一直没有破案。 **这样的回复未必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怎么会有30年都破不了的案子?不过,从当时的侦查手段来看,很有可能,而北京直到2024年才开始在各大地方普及安装监控设施,而朱玲案发生在2024年。 同时,根据官方声明,朱玲出现中毒症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至今已有半年时间,痕迹和物证也已丢失。
总的来说,这种反应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标准需要符合“定罪量刑事实均有证据支持”的要求。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经过法律程序的核实和核实;根据本案证据,排除了对查明事实的合理怀疑。 “。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以督促侦查机关从严处理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 我个人认为,在确定中毒事实的前提下,**没有任意逮捕嫌疑人进行讯问,更没有刑讯逼供,这是值得肯定的。
回首过去,2024年那件大名鼎鼎的“大案”,从案件发生到死刑执行,只用了两三个月的时间。 在2024年的“佘祥林案”中,案件发生在1月,3月被判处死刑,后来在98年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在2024年的“聂树斌案”中,他被判处死刑,2024年二审后执行死刑。 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侦查和审判极其高效,但结果是这些案件在多年后被发现是错误和不公正的。 当时办案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态度不严谨、审慎,导致冤案出现较晚,付出的代价是一一。 不仅是受害者的生命,还有被告的生命。
我们无法知道朱玲案的真实过程,不能简单地责怪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如果“大案”和“佘祥林”的侦查人员被替换,他们能否迅速结案,将“公认”的嫌疑人绳之以法?这难道不能满足大众的心理预期吗?我个人的倾向是,有些大案要案需要监督,但作为司法机关,在侦查、公诉、审判过程中不能被第一人左右,仍应发挥其原有职能。 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作,并不意味着将调查和审判权交给社会**。
在刑事案件中,效率和正义也是一对难以选择的价值观。 那些鼓吹效率的人总是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然而,我们可能忽略了许多实际问题,在单一技术手段的时代,几乎不可能同时实现效率和公正。 我们中国人也许佩服鲍拯和宋辞的辨别力,但不可能知道他们处理案件的方法如何。 在那些日子里,没有监视,没有DNA鉴定,猜猜他们是如何处理这个案子的
我个人对朱玲表示遗憾,同时希望能将真凶绳之以法。 迟来的正义也是一种正义。 100 帮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