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采用绩效薪酬的通知让金融界一片黯淡。 12月28日晚间,招商银行公布监事会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2024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权追回的议案》。 工作单位
时间要从3月份发布的招商银行2024年年报说起。 据南渡湾金融厅介绍,年报显示,为缓解各项经营管理风险,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了工资递延支付、绩效工资追索和追回等相关机制。 2024年,2876名员工获得绩效补偿,累计金额5824万元。 这意味着每人平均“工资退款”为203万元,被要求“返还工资”的员工人数占招商银行员工总数的2人5%以上。
银行“追薪”的背后,传递着怎样的风向?招商银行此举是特立独行还是有政策依据?
工资退税有先例吗?
据了解,监管机构今年3月披露,山西5家城商行并购重组期间,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被留存3359万元绩效薪酬。 今年,渤海银行还声称在2024年370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1760万元,相当于4人76万元。
纵观国内上市银行2024年年报,不少银行在年报中也提到了“追索权追回机制”。 工商银行在2024年年报中强调,“对在风险中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绩效薪酬采用递延支付、追索权追回等机制,有利于平衡风险和激励”。 中信银行还声称,“对违反规章纪律、不履行职责的员工,将按责任责确定并扣除”。
不过,南都财经指出,这次的重点是“绩效工资”。 在业内共识中,绩效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以增收、减支为目的而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主要以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绩效薪酬应充分反映各种风险和各种成本扣除,以及银行可持续发展对激励约束的要求。
一些银行家告诉南都湾财经,绩效工资不是基本工资收入。 后者一般不受追索权回拨制度的影响。
追索权回拨机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事实上,在工资递延支付、绩效工资追索和追回等相关机制的背后,金融业在科学稳健发展的过程中,有一条探索路径。
2024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业绩薪酬递延追偿和追回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披露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的风险损失超过规定时间的, 商业银行有权追回在相应期间内已支付的全部绩效报酬,并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
2024年2月,原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权和追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八种情形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及其他激励性薪酬应已收回,包括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未支付的绩效薪酬的支付。
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在3月24日发布的一本书中表示,超过95%的机构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权追回等制度。 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中,相关制度在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整体而言,主要目的是防止因激励不当或过度激励以及与风险相关环节不足而导致银行员工的轻率行为。
什么情况会触发“反向工资谈判”?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回。 按照行业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追偿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多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薪酬:
例如,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财务报表的重述导致基于财务信息的绩效薪酬发生重大调整;伪造绩效考核结果的;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工资或变更薪酬激励方案的;其他违反规则或基于错误信息支付报酬的行为等。
据深圳金融业内部分析,招商银行要求相关人员按绩效支付薪酬的背后,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管理人员业绩不达标,二是严重渎职。
高管绩效薪酬的递延有时间限制吗?
8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金融企业要综合考虑市场行情、经营业绩、风险承担等因素、薪酬策略等因素,科学制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针对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员工,基本工资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5%,绩效工资的递延支付是根据其所负责的业务收入和风险的阶段性考核确定的。 且绩效工资的40%以上应为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以保证绩效工资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期限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