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以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实际上,法律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样,反而成为了律师使用的工具,也是法官的一顿饭。 有没有法官判决过错误的案件?
当然有,但鉴于宣传的需要,没有说明或强调描述。 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古代,县官有裁判权,裁判案件时经常发生权力寻租。 不是没有法律可依,也不是法律不严格,而是法律执行得太武断,让县官趁虚而获。 许多县级官员不喜欢决定案件,他们只有在被迫的情况下才会决定案件。 这样一来,很多县官就会出现“葫芦和尚判断葫芦案”的局面。 县长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也没有经过很多审判案件的训练,只是看圣贤的书,参加科举考试,考试合格后当官,却不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 他们虽然会重视证据,但也重视个人判断,尤其是个人逻辑推理,甚至想出很多假扮神明逼供的手段。 虽然手段有点低劣,但可以逼迫真相被问到。 当然,也有一些关于滴血认亲的说法,如果真的落实,会造成冤案。 也就是说,古代很多可疑案件的判断都是在心理实验中进行的,这也是一种社会学和社会工程学的推论,而不仅仅是依法判断。
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终将过去,不会被老百姓发现,甚至还会有人用虚假的谣言,以为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是坏公民,不是好公民。 县官遇到人,自己做不了决定,只好交给州府衙门一起判断。 不管是县官还是州政府衙门,都会搞权租,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收受贿赂。 如果没有贿赂,他们会找一些政治掮客,让政治掮客收受贿赂而不是衙门,收受贿赂后,他们会换一种方式看待案件,这相当于把案件当商品卖了。 如果一方行贿而另一方不行贿,另一方就会遭受损失。 结果,双方都要行贿,**乐于收到双倍的钱,所以在判断案件时可以左右两边。 最后,**会找到一个相对妥协的判决来宣布,双方都可以接受,但不会根据真相来判断,这实际上相当于让双方互相让步,最终谈判成功。 **成了谈判专家,诉讼双方想要的是利益的最终平衡,而不是根据事实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 毕竟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掌权者,都认为自己可以打赢官司,但他们只是片面的理解,或者说他们极大地忽视了司法系统的腐败和尾随。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他们学会了贿赂,学会了用相机行事,而审判案件的**学会了用相机行事,甚至达到了公平公正的竞标排名,所以根本没有真正的公平正义。
如今,人们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 法律不是公平公正的,它只是一条法律,一个可以操作的工具。 以维护公平正义的名义,实际操作并不那么令人满意。 在一些案件中,审判中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但经过法官和律师的操作,其他人都无话可说。 也就是说,无论案件如何裁判,都要注意证据,要注意关系的协调,要注意权力制度的影响,要注意公序良俗,要注意天下百姓的心。 这样一来,判决就不是那么公正了,反而有一点意识形态的影响。 如果你非要照顾很多人的感受,你就会犯错误,当然,如果你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出一点让步,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你从一开始就要做出让步,被道德绑架,判断就会失去公平的意义。 人们常说,“正义可能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那么,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当然不是,时代变了,人变了,怎么可能是正义?
美国的辛普森妻子谋杀案是典型的悬疑案件,但证据的缺乏,最终让辛普森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虽然他写了一本书,但谋杀妻子的细节只是写成想象,人们只能把它看作是杀人的动机,但并不是真的杀了妻子。 文革中冤假错案多,大多未解决。 有的可以在事后平反,这已经很好了。 正义已经迟到,许多改过自新的人已经去世,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平反,已经失去了根本的意义。 当时的大多数判决都是基于主流意识形态,而不是真正的法律。 当宪法被忽视时,就会出现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 就像前几年的暴力拆迁一样,当***团伙猖獗、猖獗霸道时,腐败的法官只是一个和事佬,故意误判案子,或者因为找不到证据而辞职,这种现象害了好人,维护了坏人的利益。 在某种情况下,坏人打好人,毁坏证据,这让事情变得困难,即使是坏人也得不到惩罚,好人吃亏。 尤其是一些有权势的人,在做了坏事之后,往往会销毁证据,甚至在律师的指导下销毁证据,并聘请律师团队为自己辩护,当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是不是很多次,法官会判错案子?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错,但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只能面对现实,面对法律的文字和逻辑来判断。 这样一来,裁判就变成了一个法律程序正义的过程,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对事实的真正真实性,也不一定代表道德正义。 每一次程序正义的推导最终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结果,甚至难以置信。
结果,人们认为法官在案件中犯了错误的可能性,事实上有法官犯了错误,如果能及时纠正,那就好了,如果不能,就必须提出赔偿方案,如果不承认, 没有人会上诉,即使是过去。也许,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法律,重新审视一些有问题的案件,按照“无罪不疑”的原则进行审查。会发现很多问题,也会发现一些冤假错案。如果我们像古代那样继续回避它,我们终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