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和机构的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24年2月15日,人事部发布第9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服务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在工作满1年、10年、20年后,自次月起可享受相应年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假。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发生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三)、(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第五条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放寒假、暑假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放年假;因工作原因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由所在单位安排补足年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探、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调查、极地科学调查等特殊任务,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可以安排一年。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放年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应当休年假的天数,向其支付年假工资和报酬。 年假工资的支付率为员工被要求休年假的当年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每一天应休一天。
除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剩余部分员工年假工资及报酬由单位于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实行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应当纳入统一支付工资。
第八条 工作人员休年假当年的工资日收入,按年薪金收入除以当年带薪天数(261天)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年薪收入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以及年底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薪级收入,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应支付的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不包括根据住房、汽车等制度改革直接发放给职工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年假,工作人员未休年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未休年假的;
2)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工作人员的意愿,统筹安排,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放年假,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年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及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及报酬数额向工作人员支付额外补偿。
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报酬,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范围依法给予处分,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假发生纠纷的,按照国家关于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纠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派驻港澳人员和驻外机关、事业单位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