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豁免期是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中独有的时限,是指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免除或减少债务,以帮助其恢复信用、振兴经济的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个人破产豁免期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如功能定位不准确、时间规定不合理、操作保障不完善等,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破产法》修订之际,要重构个人破产豁免期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个人破产免责期制度的重组具有双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制度还应体现信用喘息空间和破产救济的理念,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改善其财务状况,也应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风险控制工具。
我国个人破产豁免期制度的重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纠偏豁免检查期间的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期的功能取向存在偏差,通常被视为对债务人的惩罚措施,而不是帮助债务人恢复信用的制度。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制度的功能定位,将其作为帮助债务人恢复信用的制度,而不是作为一种惩罚措施。
2.完善免税期的立法界定。
目前,我国对个人破产试用期的立法界定还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模糊。 因此,需要完善制度的立法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为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3.提高免税期的法律水平。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期的法律水平较低,往往只是地方性制度,缺乏统一的国家法规。 因此,我们需要提升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纳入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为该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4.更改豁免期的起点。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期的起点往往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才考虑的。 然而,这可能导致一些债务人直到陷入困境才得到帮助,错过了最好的改进机会。 因此,我们需要改变免责期的起点,以便提前帮助和支持债务人。
5.缩短试用期。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的试用期往往过长,可能导致部分债务人在长期试用期内无法获得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需要缩短豁免期,为债务人提供更及时、更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6.优化豁免期限,提高双门槛的灵活性。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期往往有两个门槛:一个是财务门槛,另一个是诚信门槛。 然而,这两个门槛的设置往往不够灵活合理,无法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双重门槛的灵活性优化豁免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门槛和标准,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7.增加免责期内改善财产的义务。
目前,我国处于个人破产豁免期的债务人往往只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了改善财产的义务。 因此,我们需要增加免责期内改善财产的义务,要求债务人在检查期间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其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8.完善豁免期风险控制工具。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期的风控工具尚不完善和有效。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制度的风险控制工具,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滥用权利或逃避责任。
9.明确豁免期内退出检查的条件。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期的检查和退出条件尚不明确和具体。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退出该系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