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小燕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
2024年6月,小燕在工作时认识了李思后,小燕开始以单身身份与李思交往,并同居。 2024年,小燕怀孕了,当年6月小燕回到了老家。
2024年1月,小燕生下了一个男孩,名叫小小燕。
2024年3月,李思被确认为萧小燕的亲生父亲。
2024年6月,张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李四重婚罪,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4年7月,张三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李四支付赔偿金15万元。 理由是:一是李思明知小燕有配偶,但仍以夫妻名义与她生活,李四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虽未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其次,李思还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支付小燕怀孕、分娩的医疗费用抚养萧小燕所支付的费用是多方面的萧炎给李思花了几个钱。
法院认为:
1、张三让李四承担小燕怀孕的费用。 对此,张三作为丈夫本应承担上述费用,但张三的妻子小燕在婚姻期间与李四非法同居并怀孕,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张三既不是萧小燕的亲生父亲,也不是萧小燕的继父,因此张三承担了小燕在结婚期间的部分生活费和营养费,这是不道德的,也是常识她怀孕了。作为萧小燕的亲生父亲,李思也有义务支付萧小燕的生母萧炎在怀孕期间的部分营养和生活费用虽然张三没有提交生活费、营养费的具体费用证明,但这些费用是必要的,因此法院判决,部分妊娠5个月,生活费和营养费合计按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15000元,由李思承担其中的50%, 即7500元。张三提前支付了小燕孕检、分娩的医疗费用共计14834元08元,与胎儿的出生息息相关,李思作为萧小燕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的一部分,因此上述费用确定由李思承担50%,即741704元。
2.让李思退还小燕为他购买各种物品的费用。 有充分证据认定,小燕为李四购买的衣服总价值为一定数额的元,而这个金额应认定为小燕从张三和小燕的共同积蓄中支付,且所购财产未经张三同意赠与第三方, 损害了张三公司对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上述赠与无效,因此张三公司要求李四支付上述款项的请求得到本院的支持。
3.要求李四支付5万元精神慰藉补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是小燕作为张三的妻子,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尊重的义务,是小燕的不忠行为给张三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三声称李四明知晓未离婚而故意与小燕同居的事实, 所以张三请求李四赔偿她精神慰藉,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李四应当预付张三医疗费7417元04元,生活费和营养费7500元,财产损失赔偿数元;张三的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