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行业,要与业主相处融洽,每天努力提高业主的满意度,让业主愿意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的收入才能稳步增长。
然而,一些物业员工却忘记了自己的职责,甚至把自己当成小区的霸主,开始对业主发号施令,甚至互相谩骂、恐吓、粗鲁。 简直就是一帮黑帮,让人又怕又厌恶。
在未来的房屋交易中,居住体验将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物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居住体验的品质,因此在买房时选择专业友好的房产非常重要。
它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业主的幸福感,而且可以大大提升未来社区二手房的价值。
毕竟,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大多数时候,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那么问题来了,财产如此无所作为?如果业主不满意,那么业主可以取消该物业是吗?
事实上,要求取消该物业的声音一直存在。 但是,为什么该物业没有立即取消呢?最大的问题是,物业还没有“替代”,最终只能由业主组织的业主协会来管理。
不过,好消息是,在新规下,业主可能真的要“翻身成为业主”,而《物权法》的三项新规定意味着该物业可能“倒霉”。
新规:明确物业管理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管理,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随意干涉业主的私人空间,如私人建筑、擅自装修等,只要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预。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占用或出租业主的公共场所,如车位、花园、儿童游乐场等,这些场所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业主的利益。
新要求:酒店必须合理披露物业服务费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随意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随意提高价格,也不能以拖欠为由断水断电或拒绝清洁、维修等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业主披露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询问。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强迫业主使用业主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业主有权自主选择服务商,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或限制业主使用。
新规则:未按合同提供服务的物业可由业主投票取消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合同严重不符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改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
物业管理公司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合同的,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表决是否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决定,不得阻挠、拖延。
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以合同为挡箭牌,任意敲诈业主,或敷衍了事,不履行合同义务。 业主有权通过民主程序终止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关系,并选择更合适的物业服务提供者。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物权法》的三项新规定,这对物业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警钟。 物业公司必须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能再认为自己是小区的老大,可以为所欲为。
这对业主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和机会。 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社区管理,真正做到“翻身当家”。
当然,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不是一方压制另一方,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 物业与业主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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