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入住挑战 “我连女儿爸爸的名字都不知道!“在重庆,一个女人在恋爱一周后与一个男人分手,女人怀孕了,但没有告诉前男友,生了一个女儿。 八年后,女方觉得女儿需要爸爸,却忘了前男友的名字,于是向记者求助。 演出当晚,女儿的父亲主动联系了她......
*:每日新闻 630)。
冯女士在27岁时与交往多年的男友分手。 分手后,冯女士非常难过,但就在她最伤心、最伤心的时候,陈先生(化名)突然对她很好,陪她度过了最艰难的时刻。
冯女士从朋友那里听说,忘记一段关系的最好方法就是重新开始另一段关系。 冯女士看到陈先生对她很好,于是决定忘记过去,尝试与陈先生交往。
但其实冯女士做不到,她还是忘不了前男友。 更何况,她和陈先生相处了几天才发现性格格格不入,最终两人只恋了七天就匆匆分手了。
两人分手没多久,冯女士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她很纠结。 我不爱陈先生,但我真的很想生个孩子。
冯女士挣扎了很久,最后决定不通知陈先生生孩子,以后独自抚养。
然而,冯女士这次的决定又错了!她天真地以为孩子有个妈妈就够了,但自从女儿出生后,她经常无法避免需要父亲签名等各种问题。
今年,女儿8岁了,冯女士已经想通了,她不能这么自私,她想给女儿找个亲生父亲。 但现在她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也不认识对方的朋友,于是她求助于记者。
演出当天,女儿的父亲陈先生主动联系了冯女士。 冯女士说,陈先生的性格和当年一样,但她决定顺其自然,然后两人商量了一下才做出决定。
有网友认为,这是年轻人冲动的代价!最可怜的是女儿,她不该来为父母的冲动买单!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陈先生没有结婚,那么为了孩子,他应该考虑再复合,但一定要先做亲子鉴定。
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陈先生结婚生子,那就麻烦大了,算不算出轨?算重婚吗?陈先生未来将如何面对妻子或女友?这很不公平,不是吗?
从逻辑上讲,冯女士的做法对于女儿和陈先生来说确实有点自私。 尤其是陈先生现在的另一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首先,冯女士对女儿有决定权,对此没有异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总而言之,决定冯女士是否生孩子是她的合法权利,父母、丈夫、男友都不能强行干涉。 反之则不然!也就是说,冯女士不想生孩子,陈先生等人也不能强行干预。
其次,无论陈先生是否结婚,他都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伤害、歧视非婚生子女。
具体来说,即使陈先生现在结婚了,只要冯女士能够证明陈先生是他女儿的亲生父亲,那么陈先生就有赡养费的义务,不仅要在事后,还要在事前。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成年子女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赡养费。
注意力!陈先生不仅有义务赡养他,而且他的女儿将来也可以继承陈先生的遗产!当然,女儿以后也有义务赡养陈先生。 总而言之,义务和权利是相互的!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换言之,冯女士要想对陈先生提出索赔,必须先通过做亲子鉴定来确定女儿与陈先生的关系。
最后,陈先生不算婚出轨,更不算重婚罪。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贞;第1079条还规定,一方欺骗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破裂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具体来说,夫妻双方都对彼此负有忠于婚姻的义务,但双方的义务都源于结婚证。
总之,这种义务从拿到结婚证的那一刻起就产生了,不管两人之前经历了什么,只要不是一脚两条船,法律就不认为是背叛婚姻的出轨行为。
《刑法》将重婚罪界定为行为人明知有配偶并与其结婚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陈先生当时已经和冯女士分手了,他并不知道自己有女儿,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但也有网友认为,这对陈先生和他的妻子或女朋友太不公平了!这无异于因为冯女士的自私,剥夺了别人幸福生活的权利!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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