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从银行的角度对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进行探讨,包括类型、风险、识别和防范方法等。
虽然国有企业做一流、一链业务,这与银行贷款不同,但如果是预付款、赊销等结算方式,其实有很大的共性。
因此,这是国有企业防范风险、向银行学习的一条非常有效的捷径。 当然,**和借贷还是有区别的,不能完全复制,根据**、连锁业务的特点和自身的经营情况,可以参考一下。
目前,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困扰银行信贷工作的重要问题。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的关联交易:被合并集团成员之间、集团成员与合并范围外企业之间、非集团关联企业之间。
公司关联交易的目的有很多,包括减少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协同效应,还包括:粉饰报表、核对利润、转移资产、逃税甚至逃避债务然而,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相关风险是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获取融资和隐瞒目的。
企业的当前部分,特别是民营企业关联交易复杂隐蔽已成为银行贷款安全的一大隐患。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相关的采购和销售。
关联方之间购买或出售商品或提供或接受服务是关联方之间最常见的交易。 利用关联方购销来捏造收益、调整利润,是关联交易异常最重要的形式。
借贷及关联方交易。
企业通过向关联方转贷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或者以预付账户或其他应收账款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企业可以通过多收、少收、不收取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等形式调整利润。
相关保证。
企业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的,一旦被担保企业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资产交易或重组。
关联方相互购买或出售商品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股权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如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设备或建筑物。 关联方通过不正当交易达到调整利润、逃税的目的**。
租赁。
它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 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一个重大的交易事项。
主要根据合同条款,一方是另一方**某些事务,如**销售货物或**签订合同等。 实践中,为了避免同一业务的各子公司交易分散,集团企业将同一业务统一交给一家公司进行货物的购销,从而在集团内部形成大量的关联交易。
许可协议。
当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会达成某种协议,例如一方允许另一方使用其商标等,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代表关联方清偿债务。
这也是关联企业之间常见的关联交易形式,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或为子公司偿还逾期长期借款等。
客户经理薪酬。
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关联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如企业支付给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的报酬,也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目的及其对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
虚构收入获得融资。
银行贷款主要通过实现收益或资产来偿还,银行在审批贷款的过程中也非常重视企业的收入和盈利能力。 通过关联交易,企业很容易捏造收入和利润,然后套利银行融资。 如果银行以虚构的收入和利润借钱给客户,但实际上无法偿还,则存在很大的风险。 目前,许多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非常隐蔽,一些集团客户故意不编制集团合并报表,或故意将部分关联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同时在合并范围内与客户进行大量关联交易,以粉饰业绩。 如果银行未能有效识别隐性关联交易,可能导致重复融资和过度融资,增加集中风险。
掩饰使用并增加风险。
贷款的使用创造了相应的资产,资产或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是重要的还款**。 从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相对较低,企业容易通过关联交易虚构或改变贷款用途,将套利的银行融资用于高风险领域,如房地产、资本支出或高利贷等金融化操作。 此外,部分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后,通过关联交易将贷款资金转给经营条件差、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关联企业。 当企业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时,就失去了贷款用途与还款**之间的正向有机联系,并可能将高风险用途产生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隔离风险,避免债务。
银行贷款与法人实体相对应,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 如果借款人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借款资金转出法人,或通过剥离资产、提取资金、暂停债务等方式使借款人成为空壳公司,银行只能要求借款人以自有资产偿还相应债务,难以向实际使用贷款或收到资产的关联企业追偿还款责任。 许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了风险隔离,甚至规避了银行债务。
相关担保,放大信用。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担保增信,放大了关联企业整体授信总额。 但从集团整体来看,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相关性非常高,风险并没有转移或分散,实际上是信用借贷,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如何识别隐性关联公司
确定企业的显性关联方比较容易,通过查询企业工商登记的股权关系、财务报表附注的合并范围、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也比较容易核实企业的显性关联方。 但是,如果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目的而故意建立或隐瞒关联关系,银行往往难以核实隐藏的关联方。 因此,如何识别隐含关系,将关联客户整体还原为“一个债务人”,是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课题。
隐性关联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关联,表面上看似无关,但实际上隐含着企业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中的投资关系或控制或影响关系。
在信用实践中,可以采用“五协”法,即:从投资联动、人员联动、融资联动、购销关联、担保联动等方面入手,对企业隐性关联方进行核查
明确隐性投资关系。
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七信宝、外部征信机构信息、会计报表附注等,了解企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股权结构、外商投资等投资形式。 股权结构应进一步追溯股东权益、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资本关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迂回投资、交叉持股、同一股东控制等隐性关系外商投资应关注企业外商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控股、参股企业的情况其他形式的投资应注意企业的隐性投资行为,如通过其他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等方式掩盖外商投资,此外,还需要关注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并结合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交叉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隐性关系。
澄清隐藏的关系。
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结合内外部渠道信息来源,充分利用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找出通过人事纽带形成的隐性关系。 要认真核实法定代表人、家庭成员或企业高管的外商投资和人事关系信息,特别注意借款人与交易对手有共同或相似股东,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共同投资或控制同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层的事实, 等,并利用同一自然人、家庭成员、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交叉服务于不同企业,并注意挖掘背后潜在的隐性关系。
验证上游和下游客户。
银行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隐藏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以及发现虚假交易,包括查询上下游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现场走访和核实借款人资金流向等。 (1)查询上下游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 隐性关联客户通常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比如绿地虚假注册的35家上下游公司名称非常相似,再分析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经营范围、办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人等,很容易发现他们的上下游关系不正常。 此外,银行不仅要关注借款人与上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还要关注上游客户、下游客户、上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疑似关联关系,此外还应关注借款人向底层员工登记上下游企业的问题, 上下游客户股东中是否有借款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二)实地考察。 **平时之所以容易发现企业和上下游客户的问题,与其现场调研方式和访谈结果有很大关系。 银行应当对依赖借款人交易对手信用的产品,如保理、发票融资、订单融资等,或者对贷款偿还有重大影响**的客户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此外,银行应特别关注前10名借款人和买方、新的或异常的上下游客户,特别是符合“两新一大”特征(即新注册公司、新客户、大客户)和**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3)资金流向核查。 应特别注意部分客户既是借款人的买卖双方,又是借款人资金的双向交易、委托支付资金返还等问题。
检查异常交易。
在企业异常交易行为的背后,可能存在隐藏的关联关系或虚假交易。 银行应注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1)在交易**、条件、形式等方面明显异常或明显不公平的交易;(二)与没有正常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偶发性或者重大交易的;(3)缺乏明显业务逻辑的交易;(4)只有**合同,但不存在货物交付、资金返还等形式明显不一致的交易。
验证异常资金流向。
注意公司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的去向**,如果多家族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同一个人(多对一),或者多家族企业的还款资金来自同一个人(一对多),很可能与上述企业存在隐性关系。 银行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资金流向来跟踪资金流向。 一般来说,贷款资金的流动受到银行的严格监控,企业会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规避对还款没有监管,特别是企业按月或按季度还息,还款次数多,企业每次都刻意回避操作太麻烦,所以银行更容易从还款的还款中找出企业之间的关系。
验证异常担保关系。
银行可以通过查询贷款卡和央行的征信系统来核实企业的对外担保信息,如果是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公告来查询担保信息。 通常,企业的互保、环保和一对多担保之间可能存在相关性。 例如,多个贷款企业的抵押物由同一人拥有,多个企业的贷款由同一担保人担保。
控制信贷业务相关风险
一个债务人原则
即将关联客户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债务人进行管理,看其整体债务负担是否与其财务能力相匹配,是否存在超额融资,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单个客户(即借款人)的偿付能力。 个别客户的偿付能力与其自身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受集团或关联方整体影响较大。 集团内部或关联方整体风险具有隐性、时滞性、传染性和系统性,即通过集团内部的集中财务管理和关联交易,容易对部分成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粉饰,集团客户的信用风险比单个公司客户更隐蔽, 而且更容易掩盖早期风险随着集团财务状况的不断恶化,成员企业的风险传染速度非常快,而且越来越难以隐瞒,最后一旦风险爆发,往往是系统性的。 因此,资信调查和审查的目的是,一是尽可能找出企业的隐性关系,将相关客户作为一个整体还原为债务人;二是要找准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事务的美化作用,并在其中榨水三是对集团或相关客户整体开展统一授信额度管理,防范信用通胀风险;四是对关联企业成员违约实行一票否决制,避免风险扩大蔓延。
选择合适的借款人。
在集团或关联客户整体上,各成员企业为法人关系,银行贷款对应法人,一旦借款人违约,除非存在担保关系,否则无法追究母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的责任。 考虑到集团企业的多元化以及成员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较大差异,银行应尽可能选择盈利的主要行业和核心企业作为贷款对象。 即使无法向核心企业放贷,借款人的信用也应尽可能与核心企业的信用挂钩。 以集团母公司为借款人,需要考虑其是否拥有可信赖的资产或核心业务,使用人是集团的母公司还是借给其子公司,集团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何,集团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如何。
应尽可能采用资产抵押的方式。
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信用是相互关联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从集团整体来看,其实是一种信用贷款。 作为集团或关联集团的成员,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受集团或其关联集团的影响较大,因此对集团成员企业的贷款应尽量抵押。
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等方式控制本集团客户的现金流。
目前,众多集团客户已采取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等方式,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 银行应利用这一趋势,积极营销集团客户的现金管理业务,控制集团客户资金的集结、流向和流向,这不仅有助于识别企业的关联关系,而且有助于通过控制企业的现金,提高银行对真实风险的控制能力。
开发基于大数据的相关性识别与控制模型。
银行依托数据仓库(EDW)中的客户资金流向、客户基本信息、报表信息和担保信息,开发关联识别模型来识别客户关系,还可以监控客户资金双向交易、委托支付资金返还、关联企业挪用资金等异常行为, 从而提高银行对相关风险的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