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杨高县人民法院25日消息,杨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某人案件答记者问。
12月25日,杨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习某某案一审判决,以**罪判处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回答公众关注的问题。
有记者问,近日在网上流传的“订婚案”,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习 XX**案以“诉讼敲诈勒索”“订婚**案”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 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控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习与被害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后开始恋爱。 在恋爱期间,双方口头商定订婚彩礼1880,000元。 5月1日,习家人为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分别支付了10万元和7元的彩礼2克戒指。 同时,习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将在房屋所有权证明上加上受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受害方按照当地习俗为习举行宴会。 饭后,XX习和被害人前往杨高县某社区某栋楼14楼习XX的房间,XX习向被害人求婚,但被害人拒绝,受害人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说。 此后,习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受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放火烧卧室柜子、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楼梯下到13楼喊“救命”,随后被习强行拖回房间。 在此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直到被害人的母亲在回家的路上打来电话,被告才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 当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人员检查了受害者的尸体后,受害者的左右上臂和右手腕都有瘀伤对现场的调查显示,卧室的窗帘被拉下并掉落,客厅的窗帘被烧毁。 调查人员还调取了该小区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受害人从房间逃出,通过楼梯下到13楼,被习某某强行拖回案发现场14楼。 调查人员询问了受害者,受害者表示,在与习交往期间,他曾向习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 受害者的母亲也证实,受害者事后哭着说她是**被习 XX。 法院认为,双方处于恋爱关系中,虽然按照民俗风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习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罪。
法院在庭审中亦查明,事发后,为方便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受害人亲属积极与被告人亲属沟通,希望被告人与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部分彩礼可以补上,但双方谈判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形,但并不影响认定习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有记者问,请解读一下法律对**罪的规定?
主审法官说,**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犯罪是性质十恶不赦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和性自由,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造成受害妇女死亡和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加重处罚。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实处于恋爱关系中,在受害人报警后,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据此,按照罪罚相称的原则, 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习某某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记者问,本案订婚与合法登记结婚有什么区别?
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一男一女希望结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婚姻关系是在婚姻登记后建立的。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是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订婚是当地民俗,聘用时支付彩礼,但订婚并非合法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有记者问:此案给公众带来了哪些启示和教育?
主审法官表示,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 被告人习与被害人交往相爱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则。 本案中,习与被害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因此,习对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夫妻。 这起案件警示公众,合法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确态度和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