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郑志勇,男,2024年11月出生,四川西昌人,2024年7月入职,曾任凉山州西昌市检察院侦查监察部副部长、助理检察官。
2024年4月,郑志勇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被西昌市监委监督查处。
2024年9月,郑志勇因严重失职、涉嫌**、诈骗等被免职。
2024年12月,郑志勇因**犯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侦探一进门,桌上的人都站了起来,叫了大哥;只要你一举手,酒就会满;烟雾一喷出,那边的火就点燃了......在杯子和杯子之间,我完全沉浸在大家的赞美声中。 时至今日,回想起昔日“无边无际的风景”,原西昌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官郑志勇仍自夸不已。
郑志勇19岁在绵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24年调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他总是侃侃而谈,乐于“说教支持”,在社会闲人面前一副“法律顾问”的样子。 2024年4月,郑志勇担任侦查监察科副科长,他找资本吹牛,他把司法工作的光环当成个人魅力,在检察系统之外刷出一种存在感和优越感。
梁山州西昌市检察院原助理检察官郑志勇被讯问调查。
2024年秋,沙某佳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哥哥沙某一通过中间人找到郑志勇帮忙。 郑志勇不仅不回避此类需要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侦查提供便利,当他发现案件中证据不足,未必定罪时, 他主动找到沙某一,谎称自己有办法不让沙某佳被起诉,然后索要巨额资金,假装疏通关系。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郑志勇冒充法律专家向沙某一“普法”,向沙某一交代逮捕和起诉的方方面面,同时多次以“关系”为由向沙某一索要钱财。 沙某一视郑志勇为“大哥”,一到西昌,就请“郑大哥”进出各大酒馆和会所。 郑志勇一边赚大钱,一边享受着好色的狗马生活。
2024年夏天,沙某佳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的郑志勇也特例出现在看守所门口,展示自己的“成功”,这让郑志勇意识到了“把事情做好”的诀窍,以获得赞誉和利益。 在之后的日子里,每当他喝了三轮酒,他总是用这件事炫耀,从此,能“抓人”的“郑哥”的名声就传遍了各地。 经查,除沙某一外,郑志勇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逃避处罚、谋取私利,向他人索贿共计48万元。
同时,看到涉案人员亲属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对法律法规和程序的不熟悉,郑志勇甚至从事诈骗行为。 面对接二连三的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郑志勇一直拒不来,收钱却无所作为。 甚至在云南楚雄、四川眉山等地方公安机关侦查的一些案件中,郑志勇也敢于回应此案。 其实郑志永一直谎称自己有“人脉”和“门道”可以帮忙,索要“点”资金后,就直接去昆明、眉山等地玩,回来后又谎称自己“有戏”,继续索要巨额资金。
肆意敛财、骗人自欺人的郑志勇,看似兴旺发达,实则心中慌乱。 随着时间的流逝,它的欺诈行为被揭露出来。 经查,郑志勇多次以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共计46万元。
你不能沉溺于你的欲望,你也不能逐渐成长。 违纪违法者,势必付出沉重的代价。 “就算现在门口有1000万元,你要是想坐牢换来,你杀了我我,我也不会收。 经过调查人员的耐心教导,郑志勇终于悔改了。
案例分析]作为检察系统干部,郑志勇对国家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但他没有理想信念,背叛了初心,知法违法,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三条规定”关于防止干预司法,违规询问案件, 干扰司法活动,破坏司法公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人逃避处罚、谋取私利,索取他人财物,长期多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财物。郑志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失职,涉嫌**犯罪诈骗,党的十八大后不加制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府制裁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郑志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罪、诈骗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府制裁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辞退
a) ** 贿赂;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犯罪。
在经济交往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个人名义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收费的,给予**处分。
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涉嫌犯贿赂、玩忽职守、侵犯权利等犯罪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第一百零四条 收受礼品、现金礼品、消费卡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接受宴请、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诚实的四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