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检察官收钱“摸人鱼”,却成了“狱卒”!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案卷】。

郑志勇,男,2024年11月出生,四川西昌人,2024年7月入职,曾任凉山州西昌市检察院侦查监察部副部长、助理检察官。

2024年4月,郑志勇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被西昌市监委监督查处。

2024年9月,郑志勇因严重失职、涉嫌**、诈骗等被免职。

2024年12月,郑志勇因**犯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侦探一进门,桌上的人都站了起来,叫了大哥;只要你一举手,酒就会满;烟雾一喷出,那边的火就点燃了......在杯子和杯子之间,我完全沉浸在大家的赞美声中。 时至今日,回想起昔日“无边无际的风景”,原西昌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官郑志勇仍自夸不已。

郑志勇19岁在绵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24年调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他总是侃侃而谈,乐于“说教支持”,在社会闲人面前一副“法律顾问”的样子。 2024年4月,郑志勇担任侦查监察科副科长,他找资本吹牛,他把司法工作的光环当成个人魅力,在检察系统之外刷出一种存在感和优越感。

梁山州西昌市检察院原助理检察官郑志勇被讯问调查。

2024年秋,沙某佳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哥哥沙某一通过中间人找到郑志勇帮忙。 郑志勇不仅不回避此类需要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侦查提供便利,当他发现案件中证据不足,未必定罪时, 他主动找到沙某一,谎称自己有办法不让沙某佳被起诉,然后索要巨额资金,假装疏通关系。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郑志勇冒充法律专家向沙某一“普法”,向沙某一交代逮捕和起诉的方方面面,同时多次以“关系”为由向沙某一索要钱财。 沙某一视郑志勇为“大哥”,一到西昌,就请“郑大哥”进出各大酒馆和会所。 郑志勇一边赚大钱,一边享受着好色的狗马生活。

2024年夏天,沙某佳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的郑志勇也特例出现在看守所门口,展示自己的“成功”,这让郑志勇意识到了“把事情做好”的诀窍,以获得赞誉和利益。 在之后的日子里,每当他喝了三轮酒,他总是用这件事炫耀,从此,能“抓人”的“郑哥”的名声就传遍了各地。 经查,除沙某一外,郑志勇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逃避处罚、谋取私利,向他人索贿共计48万元。

同时,看到涉案人员亲属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对法律法规和程序的不熟悉,郑志勇甚至从事诈骗行为。 面对接二连三的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郑志勇一直拒不来,收钱却无所作为。 甚至在云南楚雄、四川眉山等地方公安机关侦查的一些案件中,郑志勇也敢于回应此案。 其实郑志永一直谎称自己有“人脉”和“门道”可以帮忙,索要“点”资金后,就直接去昆明、眉山等地玩,回来后又谎称自己“有戏”,继续索要巨额资金。

肆意敛财、骗人自欺人的郑志勇,看似兴旺发达,实则心中慌乱。 随着时间的流逝,它的欺诈行为被揭露出来。 经查,郑志勇多次以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共计46万元。

你不能沉溺于你的欲望,你也不能逐渐成长。 违纪违法者,势必付出沉重的代价。 “就算现在门口有1000万元,你要是想坐牢换来,你杀了我我,我也不会收。 经过调查人员的耐心教导,郑志勇终于悔改了。

案例分析]作为检察系统干部,郑志勇对国家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但他没有理想信念,背叛了初心,知法违法,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三条规定”关于防止干预司法,违规询问案件, 干扰司法活动,破坏司法公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人逃避处罚、谋取私利,索取他人财物,长期多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财物。郑志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失职,涉嫌**犯罪诈骗,党的十八大后不加制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府制裁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郑志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罪、诈骗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府制裁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辞退

a) ** 贿赂;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犯罪。

在经济交往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个人名义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收费的,给予**处分。

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涉嫌犯贿赂、玩忽职守、侵犯权利等犯罪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第一百零四条 收受礼品、现金礼品、消费卡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接受宴请、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诚实的四川人。

相似文章

    检察官“机械执法”时的人格在哪里?

    全国优秀公诉人 女检察官田莹站在法院门口,举着 冤屈 二字为前夫呐喊几年前,手枪式钥匙扣案重回大众视野,田颖表示,对于我曾经机械执法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我深深反省并真诚道歉!我希望我的经历能给更多人敲响警钟。同时,她也为自己做了一个小小的辩护 虽然我没有参加 钥匙扣 案的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但我确实查...

    谨防诈骗!检察官提醒,不要被花钱补缴社保所愚弄

    近日,兴宁市发生了一起以 帮办公司缴纳社保 为名的诈骗案。检察官指出,对于社保的补充支付,要遵循具体的政策法规和正式程序,不要信任人际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案情 本案中,被告黄某通过虚假承诺帮助邱某联系公司补足社保金,成功欺骗了邱某的信任。黄某捏造了一段与公司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给...

    检察官:让我们一起破解骗局!

    作为检察官,我们经常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案件,其中最常见的是欺诈案件。欺诈套路层出不穷,难以防范。本文将为您揭开欺诈的真面目,以便您更好的防范和处理。首先,让我们了解什么是骗局。诈骗是指通过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或者信托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和精神损害...

    为了保护青少年,检察官支持预防校园暴力

    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夏秀琴 记者 邵丹云.同学中有没有 小胖子 或 猪 之类的绰号 有没有同学向你要铅笔和橡皮擦 为提高在校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的伤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洛阳市西公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邵丹云来到红山乡张灵小学,为孩子们上了一堂以 防范校...

    检察官“男生班”关于预防性侵犯的讲座

    咸宁网讯 记者 阿托姆 赵中志 通讯员 黄丽 面对不安全的肢体接触,我们必须勇敢地说不。月日上午时,咸宁市咸安区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实验校区报告厅座无虚席,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云龙为该校八年级多名男生上了一堂 预防 法制教育课。这是咸宁检察院首次将 如何预防男童最严重伤害 的话题带入普法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