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探讨14 1 民间借贷法专题分享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之间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

根据主体的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三种类型:

a) 自然人和自然人;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法人及其他组织、法人及其他组织。

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贷款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

1. 无效的民间借贷

1.从金融机构套利信贷资金,以高利贷方式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取得的资金,再借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提供贷款;(例如,尽管知道借款人正在吸毒,但仍借钱购买毒品)。

4.违背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5.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性关系而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害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3.因恩惠、关系等委托行为产生的债务;

4.父母与子女和其他有抚养、扶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债务,违反家庭道德和社会秩序、风俗习惯;

5.其他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债务。

二、民间借贷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 被一方取得的,收购方应当返还另一方;如果双方都获得,双方都会归还。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退款的内容主要是贷款人的本金和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损害赔偿: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如果双方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虽然有损失,但对方没有过错,不能要求赔偿。

国家占有、集体所有权或归还给第三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回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本协议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当事人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1.“借条”。

其实一份简化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事实,法律后果直接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建立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借条”。

虽然可以证明欠钱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借款的事实无法证明。换句话说,您欠钱的事实可能是由于借款或其他原因。

3.“收据”。

只能证明对方收到了钱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换言之,无法证明双方借款存在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证明。 如果收据是作为收到付款的证明,此时的收据是消灭债权债务的证明。

4、“借条”、“借条”和“收据”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不同

1.当借据持有人以“借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通常很难否认,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可以通过借据本身来确立。 原则上,借据持有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

2.当借据持有人以“借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据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说明借据成立的事实原因,即必须证明借款的事实。 如果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借据持有人还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的事实。 法院往往无法在不查明“借据”背后的事实原因的情况下做出直接判决。

3.当收据持有人以“收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收据持有人必须向法院证明收据背后有借款的事实。 如果收据持有人无法证明贷款的事实,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换言之,仅凭收据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

向私营部门借钱的最佳方式是:贷款合同+付款证明(包括银行转账证明)。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执业合同,需要交付才能使合同生效。

这两个要素可以充分证明“同意借款”。“提供贷款”。

欠条。

借款人特此向出借人借款给出借人(大写:人民币,双方同意按***年计算利息。

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据此!借款人(签名并盖章):*

识别号:**

地址: 日期:**年**月**日。

tips:

1)借条应注明“借”了多少钱,不应写“借”了多少钱。“借款”是指借款人已收到贷款。

2) 在借条上写下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以便日后起诉。贷款人也可以要求提供借款人身份证的副本以作记录。

3)贷款人必须亲自看到借款人的签名;借条的内容应由借款人本人撰写。

4)贷款金额必须资本化,以免发生纠纷。

5)此外,“借据”、“借据”或“收据”的字里行间不应有“空白”,以免被他人用其他不利的词语填补。

6)在借据中,建议明确非违约方的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为维护其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保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

箱:2024年3月19日,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甲为贷款人,乙为借款人,贷款本金400万元,月利率2%,贷款期限1个月,收款当日付息。 合同签订当日,甲在扣除一个月利息8万元后,向乙转账392万元。 因逾期还款,甲于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本金400万元和利息8万元。

1.甲可否要求乙偿还400万元的本金?

不。 2.甲可以要求乙偿还多少本金?

392万。

关于“斩首”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退还贷款,并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中列明的借款数额一般确定为本金。 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实际借出的数额作为本金。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实际利率水平下调,自2024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30公布贷款市场**利率(LPR)(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被取消。

因此,从现在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贷款利率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基准存款利率并未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1. 在未约定利率的情况下

箱:2024年3月19日,甲、乙签订借款合同,A为贷款人,B为借款人,贷款本金4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利率:

1.关系好,没有约定的利率;

2.约定的利率不明确;

3.如果A公司作为贷款人,则对利率没有约定或利率不明确。

关于未商定利率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借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借款人与借款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 约定利率的情况

箱:甲向乙借款,约定年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以2024年8月21日的一年期LPR为例345*4=13.8%),然后A作弊不付钱,B上法庭起诉他。

1.法院会否支持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要求?

本金和利息部分应由法院维持。

2.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法院会维持吗?

已支付的部分将不退还超出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未支付的部分。

箱:2024年3月19日,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甲为贷款人,乙为借款人,贷款本金40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

1.诉讼时效期限?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

2.如果在2024年7月20日,甲向乙发送律师函,要求他偿还贷款,那么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诉讼时效已于2024年7月20日中断并重新开始。

3.如果乙在2024年5月20日去世,直到2024年7月20日才确定自己的妹妹为继承人,诉讼时效有多长?

诉讼时效暂停,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

1. 诉讼时效的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届满时,义务人取得抗辩权。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已承担的义务。 但是,法定时效期限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三年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人,或者法定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权利的人;

(三)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的;

4)权利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五)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债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自诉讼时效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

4. 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自中止时起重新计算,并办理完相关手续:

1)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其他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宣告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的;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的;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事项。

5. 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只是受到阻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确定无中止、中止、延期理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方当事人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和支持其诉讼请求。

箱:2024年10月底,陈某向周借款5万元,周写了一份手写的5万元借据,由陈某和另外两名担保人签字。 2024年1月,周公司擅自更改借条,将借款金额“5万元”改为“25万元”,并增加“全家财产作为担保,贷款期限3个月,月息2分钱”。 几天后,周从陈等人那里追回了5万元。 2024年8月,周再次更改借条,擅自将借条的支付日期添加为“2024年”。12.25”。2024年8月28日,周以伪造的借条提起诉讼,捏造陈某借款25万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定义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捏造法律关系等手段,为获取非法利益,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和执行,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集体或第三方。

人民法院一经查明属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撤诉,均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当事人通过调解向人民法院取得民事调解文书,再审时经审理认定民间借贷纠纷属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文书,在原审中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已经生效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救济请求。

二、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 时间、地点、金额**、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1.贷款人显然没有放贷能力;

2.贷款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

3.贷款人无法提交信用证明或提交的信用证明很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5.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人对借款事实作出不明确或者前后矛盾的陈述;

6.当事人之间对借款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争论明显不合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伴侣,或者外来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事实异议的;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

9.双方不当放弃权利。

3. 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驳回请求的判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零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发2024年第215号)。

1.加大对放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设置“套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具有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夸大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向痕迹、故意失联造成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闭环,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违法目的。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付款凭证外, 人民法院还应当根据还款**、交易习、经济能力、财产变动、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嫌疑,不能解释案件事实的,应当传唤当事人出庭,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 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真相。

责任编辑:周建涛

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商事纠纷。

美国兰卡斯特大学硕士,具有国内外管理学和法律学复合背景,曾就职于大型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擅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投资银行业务及大型商事纠纷案件。

作者:尹英欢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民商事专业,同时专注于公司治理、尽职调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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