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监督存在诸多缺口、投资决策松散、参股方式随意性强的时代背景下2024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终于迎来了新规。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4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的出台,取代了原《关于加强**企业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年第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除了明确监管对象从**型企业扩大到国有企业外,也是要明确监管框架,层层细化规定,使国有企业的参与真正达到法律依据。 现将上述两份文件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如下:
以下为作者整理的摘要,文章具体内容详见原文。
1. 总则 [新增]。
【参股定义】
认识1:持股比例超过()50%的,原则上为实际控制的国有控股企业。
认识2:允许持股比例为()50%,但不存在实际控制的情况。
认识三:本办法制下的国有企业应为公司制企业。
1)就制定本办法的依据而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包括《公司法》,但未明确包括《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就条款内容而言,本办法各条款均使用法人企业特有的用语,如第八条中的“提名董事”;《公司章程》第九条;第十一条“由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管理层决定”等,未提及合伙企业的相关表述。
3)就涉及股权管理的类似政策而言,国资委公开答复,合伙企业不适用《减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负担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即不受《办法》的约束。
二、股权投资管理【修订】
【稽核监督】。
认识一:在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机构文件中,建议国有企业约定自己的审计和监督权。
认识二:在尊重股份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法律背景和市场形势下,需要注意如何事先书面约定国有企业查阅、复印审计所需原始会计凭证等材料的权利,以保障审计权,保持审计权与经营自主权的平衡。
[贡献要求]。
理解一:不得为其他股东的出资提供任何形式的垫款。
谅解2: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本“规定”仅指法律法规,不包括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 【提醒:必须先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其他股东未按时出资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认识三: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认。
3.参股经营管理【修订】。
四、股权退股管理【新增】。
五、监督问责[修订]。
六、附则[新增]。
责任编辑:周建涛
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商事纠纷。
美国兰卡斯特大学硕士,具有国内外管理学和法律学复合背景,曾就职于大型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擅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投资银行业务及大型商事纠纷案件。
作者:钟云诗
澳门科技大学金融犯罪与监管硕士。 曾为**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管理民商事及行政诉讼业务,以公司法律事务为主导方向。
作者:胡志鹏
彼持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及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 曾就职于松山湖管委会,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及风险控制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