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做出一些评价。 被“栽赃”的商家自然是高兴的,对于一些不好的购物体验,消费者发布的“差评”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回顾
几个月后,同一商场的海景瑜伽工作室和美美瑜伽工作室(化名)联合发文发表声明,称出于运营成本考虑,两家工作室现已合并,教师和管理团队移交给美美瑜伽工作室。
得知消息后,彭鹏向海景瑜伽馆申请退卡,但瑜伽馆以彭鹏的卡已过期为由拒绝退款。 彭鹏觉得海景瑜伽馆很有可能跑路,于是在瑜伽馆的公众评页面发了差评。
然而,彭鹏始终没有得到瑜伽馆的合理解释,于是她继续尝试联系“瑜伽馆调解沟通组”的相关负责人。
海景瑜伽工作室认为彭鹏的恶意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对瑜伽馆的运营产生了不良影响,于是他向法院提起名誉纠纷诉讼,要求责令彭鹏立即删除微信中的恶意评论和虚假言论,停止侵权,向瑜伽馆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接到投诉后,彭鹏大众点评已删除,但退卡仍无进展
彭鹏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市场监管局回复说,执法人员到瑜伽馆检查时,瑜伽馆的门是关着的,没有操作的迹象。
案件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有些话有些过分,但并没有明显的侮辱或诽谤,目的就是要求瑜伽馆积极处理退卡事宜。 但瑜伽馆负责人从未及时有效地与彭鹏沟通,彭鹏也删除了评论,因此认定彭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法院驳回了瑜伽工作室的诉讼请求。
此外,海景瑜伽馆在鹏鹏发表评论之前就已经宣布关闭并与其他博物馆合并,经过各行政部门上门走访后仍未进行运营,因此很难确认鹏鹏的言论会造成海景瑜伽馆的流失。
法人的声誉是公众对法人形象的综合评价。 消费者有权在消费产品或服务后发表自己的评价,但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侮辱、诽谤。
法律条款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提出批评、评论,不得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但是,借机诽谤或者诽谤、损害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天津市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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