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非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非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对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执法实践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在新公布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实施后, 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并结合实际情况,适用《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对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改正、危害后果等情节区别适用。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同时,应满足轻微违规、及时纠正、无有害后果三个条件。
轻微违法是指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相对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数额较小,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小、人口少的情形,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经民政部门责令及时终止或者主动改正,或者立即当场改正,或者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应同时满足初违、及时改正、轻微危害后果三个条件。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同等性质的违法行为记录。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经民政部门责令及时终止或者主动改正,或者立即当场改正,或者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情形。
“轻微危害后果”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小、危害后果容易消除的情形,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实施办法》提出,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参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签署承诺书、口头通知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
轻微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制”。 对实名举报、部门调送、上级交派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通报办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