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犯罪咨询律师(**8类犯罪立案量刑标准和构成要件)。
什么是***类型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办理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罪”是指刑法第160条、第161条、第169条。
1.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罪名的犯罪行为。
8类犯罪立案立案的量刑标准。
1、伪造、变国罪有价值“(《刑法典》第178条第1款)。
伪造或改变有价国家罪的要件。
主题元素。 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国家的管理系统。
客观要素。 这种犯罪客观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大量发行的其他有价行为。
主要元素。 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因素。 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利益的目的。
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票据,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予以起诉。
量刑标准。 (一)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伪造、篡改、公司、公司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主题元素。 该罪的对象与伪造、变造国家贵重物品罪相同,也是国家对贵重物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素。 该罪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贵重物品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变造**或公司或企业债券,数额较大。
主要元素。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因素。 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疏忽不能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公司、企业债券面值总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量刑标准。 对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本款按数额规定了两级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二、第三款是关于伪造、变造国家债券罪和伪造、变造普通贵重物品罪及其刑罚。 依照本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分。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两规定定罪处罚。
3、擅自发行**、公司及公司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擅自发行**、公司、公司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主题元素。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一级发行管理秩序和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主要元素。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所谓“单位”,是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或者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均能确立本罪主体的“单位”。
客观要素。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并达到法定后果:
第。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
第。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公司或公司债券的。
除上述行为外,《刑法》还规定,必须作出“涉及巨额金钱、后果严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成立该罪。 也就是说,除了实施上述一项或两项行为外,行为人还必须:要么发行大量款项,要么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发行金额不够大,后果不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成立。
主观因素。 对这种罪的主观内疚形式是故意的。
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1)发行金额在50万元以上;
2)虽然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未经授权发行导致30名以上投资者购买**或公司或企业债券;
3)未及时还款或归还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违法募集数额百分之一以上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类犯罪立案立案的量刑标准。
4、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刑法》第180条)。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消息罪的构成要件。
主题元素。 该犯罪的对象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的应用客观上需要公平高效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官方披露涉及发行、交易或其他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前,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或买卖,或者暗示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或买卖, 或者泄露内幕消息,情节严重的。
主要元素。 这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定的主体,一个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即知情人。 所谓内幕人士,是指知道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非法获取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非法获取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内幕人士。
主观因素。 犯罪只能基于主观方面的意图来构成。 这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故意。
立案标准。 知悉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交易内幕信息的个人或者单位或者参与发行交易、交易或者其他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的人或者单位, 或者出售信息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或者泄露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盈利或避免亏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上;
2)**交易额超过200万元;
3)**交易占用的保证金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两年内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
5) 明示或暗示三人以上从事**或与内幕消息有关的交易活动;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要件。
主题元素。 该犯罪的对象与内幕交易罪类似,是侵犯国家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对象。 行为人利用信息非公开的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交易,这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也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
客观要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或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主要元素。 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7)的规定,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经纪公司、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其中“相关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银行协会和保险协会。
主观因素。 犯罪的主观方面。 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为非公开信息,并主动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或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犯罪主体不小心泄露了未公开的信息,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交易,则不能以暗示他人进行交易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在交易的发布、交易或者其他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被公开之前,知悉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掌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出售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 或者披露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交易所、交易所、公司、公司、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使用因职务而方便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二)的规定》(2022)的规定,依照《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2022)的规定,依照《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予以立案起诉:
1)盈利或避免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两年内三次以上使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
(三)三人以上明示或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披露信息避免的损益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交易成交额超过500万元,或者交易占用的保证金金额超过100万元,同时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以**或隐蔽**等方式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刑事起诉的;
3)两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 在交易的发布、交易或者其他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被公开之前,知悉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掌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出售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 或者披露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交易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传播**或者买卖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主题元素。 该罪的对象是国家对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素。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编造、传播影响市场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主要元素。 本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因素。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立案标准。 编造、传播影响**和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和交易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1、避免的损益金额在5万元以上;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捏造、散布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并已编造散布
4、造成交易**或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影响交易、扰乱交易、扰乱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欺骗投资者买卖**及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欺骗投资者买卖**和合约罪构成要件。
主题元素。 该犯罪的客体复杂,包括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素。 该犯罪客观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或者签订合同,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是连带犯罪,只有犯罪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实际和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否则,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有实际的危害后果但不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构成本罪。
主要元素。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经纪公司的员工,以及**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上述人员、单位以外的人员或者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因素。 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故意伪造、变造、毁损交易记录,以诱导投资者买卖**或合约为目的。 疏忽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欺骗投资者买卖**或者合同的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交易所、交易所、交易所、公司、行业协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或者合同,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盈利或避免亏损金额在5万元以上;
(二)给投资者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虽然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投资者屡屡被诱骗买卖**或合约;
4)造成交易**或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 本款规定了对欺骗投资者买卖**或者合同罪的两级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二、第三款是关于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买卖虚假信息罪、引诱投资者买卖罪、签订合同罪的单位的刑事处罚。 对实施前两款罪的单位,本款采取双罚原则。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操纵和市场犯罪
操纵和市场犯罪的要素。
主题元素。 这一犯罪侵犯了国家、管理体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素。 1、单独或串通,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持续买卖、操纵交易**或交易量;
2. 与他人串通,在预先约定的时间,以预定的方式,以影响交易量或交易量的方式进行交易
3、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合约,影响**、交易**或**、交易量;
4. 以其他方式操纵市场。
主要元素。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主体;一个单位也可能成为这种犯罪的主体。
主观因素。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意图构成的,旨在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二)的规定》2024年操纵**和市场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如果操纵**和市场,影响**、交易**或**、交易量, 怀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流通股数达到**实际流通股总数的10%以上,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且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总交易量的20%以上;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总交易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且相关**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4)公开为发行人进行评估、投资推荐或投资推荐,同时进行反向交易,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五)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收购上市公司等虚假重大事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6)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产生或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机、节奏,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进行相关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7)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市场罪,连续10个交易日实际控制账户合并持仓最大值超过**交易所限额标准的2倍,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 **交易占用的保证金金额超过500万元;
8)通过囤积现货,影响某一特定品种**的行情,并进行相关**交易,连续十个交易日实际控制账户合并持仓最大值超过**交易所限额标准的2倍,累计交易量达到**合约同期总交易量的20%以上, **交易占用的保证金金额超过500万元;
9)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市场行为,实际控制账户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该**合约同期总交易量的20%以上,且**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10)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交易,且该账户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该**合约同期总交易量的20%以上,且**交易占用的保证金金额超过500万元;
11)对交易标的物进行公开评价或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交易,连续十个交易日实际控制的账户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且交易占用的保证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12)非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销售、签约、撤回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金额达到同期**及合同申报总量的50%以上,且撤回申报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被撤销合约占用的保证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13)实施操纵或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操纵、操纵市场、影响市场、交易量或者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的金额超过50万元,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或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和市场行为的;
3)行为人明知操纵或市场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查处,但仍继续实施的;
4)因操纵和市场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两年内因操纵操纵或者市场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6)在特定时间段内操纵市场,如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实施市场操纵行为,危害社会,严重破坏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外,依照本条规定比照执行。
量刑标准。 犯有这种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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