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 |由程琴撰写。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法保护在押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责任分工、立项程序、内容和方法、抓握标准、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审查拘留的必要性、评估工作等。
《规定》在充分保障被拘留人申请权的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看守所的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进行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侦查情况,评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继续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规定》还强调,被羁押人符合“作为未成年人的唯一照料者”或“作为生活不力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八种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规定》明确规定,对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规定》细化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是否存在社会危险以及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等因素,并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定量评估、心理评价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参考。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强制拘留措施变更后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依照法律程序逮捕的,重新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措施的重要成果,对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规定》,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公安部法制工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推进法治社会治安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更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