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4年12月9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崔某相撞,导致崔某倒地受伤。 同日,上海嘉定市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崔某不承担责任。 崔某于2024年12月18日出院**,医疗费用共计38674元51元。 崔某残疾申请及“第三期”评估:1.崔某构成10级残疾。 2、崔受伤后可休息180天,营养90天,哺乳90天。
常熟E***甲方(以下简称“常熟E公司”)与浙江保税区甲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浙江甲公司”)签订了《仓储物流配送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服务内容11、乙方承揽甲方的仓前和大型仓库项目,包括仓前仓库仓库管理、商品接收、仓储、理货、盘点、接单、订单产品分拣包装、物流配送等。
2024年2月6日,浙江甲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了《承包业务协议》,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项目的需要提供服务,乙方应按时、认真地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 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在提供合同服务过程中,如甲方、甲方的合作伙伴、员工或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其他合同内容。
陈某平日上班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城市路站,工资由市某车站支付。 浙江A公司向平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浙江A公司为附加险设定了20万元的第三方赔偿限额。
崔某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212390元31元,差额由其余三名被告陈某、常熟E公司、浙江A公司共同赔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
1、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崔某184,785赔偿金31元;2、被告浙江A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崔某精神慰藉5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8000元3、驳回原告崔某剩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本案适用2024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直接赔偿第三人。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赔偿第三人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提出请求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应支付的部分赔偿。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赔偿第三人的,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林先生作为常熟E公司第一人,及时联系了客户的合伙人浙江A公司,建议将该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浙江A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取得崔某意见后,将该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1、陈某与浙江A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双方属于承包关系风险自担还是实质性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签订了承包业务协议,但根据协议约定,陈某需要前往嘉定区指定城市车站接单,继续从事浙江A公司指令范围内的送货劳务活动,并投保雇主责任险。 2、陈某在送货过程中造成路人崔某受伤,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陈某是浙江A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向公司交付货物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浙江A公司作为雇主,应对陈某的事故承担转承责任。 3、平台方常熟E公司是否负责?常熟E公司与浙江A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同,常熟E公司对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崔某主张常熟E公司负有责任,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常熟E公司不承担责任。 4、如果赔偿责任主体投保的是用人单位责任保险,被侵权方能否主张保险公司直接理赔?浙江A公司增设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其目的是希望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赔付赔偿金,因此侵权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先赔,符合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