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由于解决问题的专业性和组织实施的相对独立性,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在很多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网友咨询:
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律师答: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识别和判断,在诉讼活动中提供鉴定意见。 在司法鉴定领域,我国承认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但行使这一权利进行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
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自行提供专业意见时,专业机构使用的基本材料由当事人一方自行提供,难免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权衡取舍,导致鉴定结论无法客观、完整地反映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 私人书证质证规则可以用于处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所谓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
律师补充道: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解释、解释或者补充。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作出说明、解释或者补充。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师不具备相应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证据不足的;
4)其他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文书后,应当及时将鉴定文书抄送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解释、解释或者补充。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作出说明、解释或者补充。
吴军律师简介
天津嘉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天津广播电视台《二哥说事》栏目金牌调解员
天津广播电视台《**路60分钟》客座律师
天津广播电视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024年,他被授予天津市坚持冯桥发展优秀人民调解员
2024年担任首届电视人民调解员大赛半决赛、决赛评委
2024年12月,被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2024年被聘为天津市河北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