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此处给出以下含义
1. 公司指XX LLC。
2. 董事会和监事会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3.利润分红激励基点是指公司上一年度取得的净利润的一部分(具体金额由股东会确定作为激励现有员工的一种方式。
4.退出机制是指所列行为的发生,即丧失相应的激励资格。
02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制定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效益,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
具体性能如下:
1、建立公司核心员工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挂钩,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体系,吸引、留住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的人才。
3、树立员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感恩文化。
0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和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变更和终止。
2、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等相关事项。
3、公司监事会(监事)为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者(人),负责对激励对象清单进行核查,监督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04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
05 激励期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考核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根据公司上一年度利润及考核情况实施一次,具体激励实施方案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公布实施。
06 奖励金额
一、激励额度总额
利润分红激励的提取比例为公司实际净利润的35%,即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35%。 例如,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1200万元,利润分红提取比例为35%,则利润分红激励金额为1200*35%=420万;如果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0万,则利润分红激励为500*35%=165万。
二、各激励对象的具体预授予额度
根据本激励计划生效日公司的具体情况,在确定激励人员的基础上,根据各人员的岗位价值和岗位资历系数确定预授予虚拟股份(预授予虚拟股份的设置是为了方便计算每个职位实际获得的股息比例, 预授予虚拟股总量暂定为470万股,总量将随人员职位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如下表所示
1)当公司引入某一职位,新的激励对象或该职位的原激励对象消失时,与该职位价值相对应的股份总数应相应增加或减少,但用于计算奖励金的总体激励比例保持不变。
2)每个职位对应的预授予虚拟股数量仅为该职位价值的计划激励股份数量,该职位激励对象当年最终获得的股份数量以其年度实际绩效考核结果为准。例如,如果总裁的职位价值为100万股,而A作为现任总裁,在年底通过评估实际获得80万股,则A的年度股息份额将为80万股相应公司的股息股份总数调整为450万股。
3)激励对象年度分红比例=激励对象每年实际获得的激励金额与所有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激励金额之和。
4)激励对象年度分红金额=激励对象分红比例*实际分红激励金额。
3. 绩效考核
(一)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每个激励对象有3-5个绩效考核指标或一票否决权(详见《绩效考核表》,一否决权是指上市事项有否决权时,丧失在职分红激励),用于核实年末实际可用的分红激励股数, 计算公式为实际可用股份数量=预授予虚拟股份数量*绩效考核系数。
(二)绩效考核系数
年度绩效考核为60%,绩效考核系数为04.
60%(年度绩效考核为70%,绩效考核系数为 0.com)6.
70%(年度绩效考核为85%,0.)。85.
85%(年度绩效考核100%,绩效考核系数为1。0.
4. 付款方式
1)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红金额不足10万元的,分红
2)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红金额大于10万元的,按5 3 2原则递延(即三年内,当年支付分红的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际向激励对象支付在职分红时,激励对象必须在岗;实际发放时已不在岗岗位的,不再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享受在职分红。
4)本激励计划项下的在职分红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发放,公司有权在向奖励对象发放在职分红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5. 退出机制
自本激励计划生效之日起,激励对象发生下列原因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的,自公司董事会核实情况之日起丧失激励资格,公司将无条件收回已授予的激励股权, 股份已分配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股权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公司第一大股东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参加公司各项激励计划、取消任职资格甚至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因职务(岗位)不称职、违反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失职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关系降级、调动或终止,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奖励对象因贿赂、盗窃、泄露公司业务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4)自我辞职。
5)死亡或宣告死亡。
6)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8) 从事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当行为。
附则
1.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解释,由公司董事会执行。
2.每个提议的激励对象都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此激励计划。 如果奖励接受者确认接受本奖励计划,他或她应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