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采购立体书第53号:编制采购文件资格标准的10个典型错误。
* 不得发生异常经营和经济纠纷;本项目只接受厂家投标;**企业需要提供有效的II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项都可以用作资格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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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须提供2024年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分析:商家一般只需要提供任意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资金的证明,采购文件要求连续三个月,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增加了**商家的负担。 违反了《促进中小企业采购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
2.“*商家需提供信用中国网和**中国采购网**对应查询结果截图(查询日期为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24年第38号)规定,该资格条件不应由商家提供,而应由开标后的采购人或机构提供。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采购标的的设计、编制规格或其子公司有关”。
分析:此类表述容易引起争议,应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表述:除单个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总体设计、规格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督、检测等服务的第一业务提供者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不得发生异常经营和经济纠纷;
分析:存在异常经营和经济纠纷,并不意味着第一经营者一定有严重的失信行为,作为资格条件是非法的。
5.本项目只接受厂家投标;
分析: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限制在制造商身上,不包括最好的商家和经销商,这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6.“*商家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吊销、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分析:《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对违法行为处以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以及对违法经营处以较大罚金等。 吊销执照许可证和吊销资格证书不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7.“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视为无效。
分析:《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对违法经营处以较大罚金。 采购文件如此规定省略了刑事处罚。
8.第一项业务要求承诺“我方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作为不同企业主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况”。
分析:两家子公司不具备《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采购活动,是不符合法律的。
9.“如果业务人员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为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质条件、技术服务业务要求、评价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 应视为为采购项目提供了标准化的准备。
分析: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 也就是说,第一个商家配合采购商进行需求调查是正常的。 如果采购文件规定,第一商家在采购需求调查中与采购人合作,不能再参与采购活动,并以此为资格条件,可能成为采购人排除特定**商家的手段。
10.“* 商户需提供有效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
分析:国家对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不是相关一级商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 即使尚未备案,相关**企业也可以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 **商户在竞拍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竞拍资格。
以上就是本期全部内容,感谢阅读,感谢采购学校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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