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显示,武汉一家医美公司在美团、信阳平台取得的应税营业所得未申报纳税,该店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被税务局定性为偷税漏税并处以罚款。
处罚理由显示:(1)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贵公司未如实申报详情如下:
美团平台收益未申报:您的公司是美团平台上的商家。 在美团平台上查看贵公司的订单后,2024年的营业额为87,58312元,2024年营业额20774274元,订单已通过美团认证,全部“消费”完毕。
新氧气平台的收入未申报:贵公司是入驻新氧医美平台的商家。 核对贵公司新制氧平台订单后,2024年营业额为103,17090元;2024年的营业额为68,15340元,订单已通过新氧平台认证(有验证时间和验证者)。
该店的部分收入尚未申报纳税:据贵公司实际负责人江*介绍,2024年8月至2024年,公司门店共接待700168家未申报纳税76元,其中:2024年9310元00元, 199,801 在2021之内20元;2024年为491,057人56元。
上述1-3家企业已结转营业费用,但销售收入未按照财务处理规定确认。 2024年,增值税少报收入总额为9,31000元;2024年,增值税少报收入共计390,55522元;2024年,增值税少报收入共计766,95370元,以上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询问,贵公司实际负责人江*承认并证实了这一事实。
2)纳税申报表的检查和核实。
1.增值税。
2024年10-12月,申报免税销量为000元,本次检验增加销售额9310元00元,本次检验核准贵司2024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931000元,其中:免税收入679630元,应纳税所得额251370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4年1-3月,申报免税销售额为3.78万辆00元,本次检验销售额增加56810元50元,本次检查验证贵司2024年1-3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9461050(37,800.00+56,810.50)元,其中:免税收入69065元67元,应纳税所得额2554483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 年 4 月至 6 月,申报免税销售额 42,772 件28元,本次巡检增加销售额86221元90元,本次验收批准贵公司2024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2899418(42,772.28+86,221.90)元,其中:免税收入94165元75元,应纳税所得额3482843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4年7月至9月,49,504人95元,本次巡检增加销售额12731860元,本次检查验证贵公司2024年7-9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7682355(49,504.95+127,318.60)元,其中:免税收入129081元19元,应纳税所得额4774236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申报免税销售 38,118 笔81元,本次巡检增加销售额12020422元,本次检验批准贵司2024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5832303(38,118.81+120,204.22)元,其中:免税所得115575元81元,应纳税所得额4274722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4年1-3月,申报免税销售金额00元,本次检验增加销售额15593元54元,本次验批贵司2024年1-3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559354(0.00+15,593.54)元,其中:免税所得11383元28元,应纳税所得额421026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4年4月至6月,107,518人00元,本次检验增加销售额154,81958元,本次检查批准贵司2024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26233758(107,518.00+154,819.58)元,其中:免税收入191506元43元,应纳税所得额7083115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4年7月至9月,121,524人00元,本次检验增加销售额344,09026元,本次检查证实,公司2024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46561426(121,524.00+344,090.26)元,其中:免税收入339,89841元,应纳税所得额12571585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 年 10 月至 12 月,申报免税销售额 85,776 件00元,本次检验增加销售额252450元32元,本次检验批准贵司2024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33822632(85,776.00+252,450.32)元,其中:免税收入246,905元21元,应纳税所得额9132111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美团平台交易订单、信阳平台交易订单、实际负责人江*《询盘记录》,向公司提交账户记录和描述用于证明贵公司少报营业收入的非法事实。
2.企业所得税。
2024年:申报营业收入 000元,运行成本000元,期间费用为583790元00元,营业外收入000元,利润总额-58379000元;2020 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 9,31000(0.00+9,310.00) 元,利润总额 - 574,48000(9,310.00-583,790.00元;
2024年:申报营业收入168,19604元,营业费9718000元,期费55500元00元,营业外收入130396元,利润总额16820元00元,弥补上年亏损16820元00元,应纳税额为000元;2021 年评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58,75126(168,196.04+390,555.22)元,共盈利407,375元22(16,820+390,555.22)元,弥补2024年亏损407375元22元,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应纳税额为000元;167,10478元。
2024年:申报营业收入314,818$00,税加附加费 3433元,期间费用232230元05元,利润总额为82553元62元,弥补上年亏损82553元62元,应纳税额为0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年第13号)中对小微企业的定义,“小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的企业, 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贵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应享受普惠性减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202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766,95370元,202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81,77170(314,818.00+766,953.70)元,弥补2024年亏损167104元78元,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68240254(849,507.32-167,104.78元。 应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为682,40254*12.5%*20%=17,060.0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美团平台的交易订单、信阳平台的交易订单、江*的《询盘记录》的实际负责人、公司账户流水等,均用于证明贵公司少报营业收入违规事实。 涉税申报和纳税材料复印件,以证明您的公司未申报纳税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违规事实。
税务局少报了该公司 2022 年的收入 766,953 人70元,导致2024年少付17060元06元行为为偷税漏税,拟处税额17060倍的涉税罚款06元。
该公司在2024年少报了9,310的收入00元,2024年减去申报收入390555元22元,属于“纳税人捏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以5500元的罚款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