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应达成如下协议
1. 关于合同标的。
甲方因所在建筑工程需要向乙方采购石材(石材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暂定总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石材供应清单》)。
第二,关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的质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 双方同意按企业标准确定本合同的石材质量标准。
4.密封标准。 如采用此质量标准,应根据石材质量鉴别的需要密封相应的石材,甲乙双方应持有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石材样品。
5.特别约定的标准。 A和B对石材质量有如下特殊协议:
第三,关于石材的色差。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为天然产品,因此,如果本合同范围内的石材存在合理范围的色差,甲方理解这一点。 乙方应尽可能减少供货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宝石的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但是,如果每批**石材的色差可以在建筑物的不同立面或处所上使用,而不影响建筑物的整体视觉效果,甲方理解这一点。
第四,关于石材加工。
乙方有义务按照标的物约定的规格对本合同所涉石材进行一般加工生产。 甲方需要对特定石材进行异形加工的,应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案和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 乙方可自行处理,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 异形加工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关于供货期。
本合同的供货期按下列方式确认:
1、自本合同签订次日起工作日内,乙方完成供货。
2、自甲方书面通知次日起工作日内,乙方完成供货。 但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开始供货。 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的,通知期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开始供货的起始日。 甲方通知乙方,应提前工作日供货,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根据甲方通知在工作日内分批供货。 自甲方通知该批石材供货之日起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该批石材的供货。 但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开始供货。 如果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应,则通知期届满之日应视为乙方开始供应所有宝石的开始日期。 甲方通知乙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开始供货,作为乙方准备货物的合理期限。
4.特别约定的时限。 甲乙双方明确约定供货期为:
6.关于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的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或材料仓库。 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或乙方指定的物料仓库提货。 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寄售。 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甲方办理托运手续后,视为货物已送达。
第七,关于石头的接受。
1、甲方被指定为接受方。 但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与本合同的签订人应视为自然接受人。 甲方办公室**及上述人员的通讯**为:
2、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即乙方的交货方式,甲方应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6小时内收到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 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即甲方自提发货的,甲方应在装车前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 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交付货物的,第一承运人对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视为甲方验收。
3、如甲方未及时接受承兑,乙方有权进行定金。 与存款和取款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在数量和表面质量验收合格后10天内完成实质性验收。 如有质量异议,应在实质性验收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将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附在乙方。 否则,视为实质验收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在建筑物中使用石材,视为已完成石材实质验收。
8.关于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1.合同价格。 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其中石材价格为人民币,加工费为人民币。 供货结束后,以实际结算为准进行结算。
2.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数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 当供货交付至合同总价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即乙方再支付人民币。 当供货交付至合同总价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即乙方再支付人民币。 供货结束后,双方将按照实际结算进行结算。 余款将在结算后的第二天内一次性支付。
9.关于付款的结算。
供货完成后,乙方应将结算单和供货清单副本发送给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报表后10日内对报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计意见。 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报表后数日内未提出复审意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结算价款无异议。
10.合同的保证。
本合同签订后数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即人民币作为定金。 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反之,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双倍定金。 如果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且预付款总额超过合同总价款,超出部分应视为预付款。 预付款包含在进度付款中。 在双方均未违约的情况下,或者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放弃违约责任的,定金支付应计入最终结算的货款中。
十。 1、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签订后,一方提出变更的,应当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接受增加的供货数量应视为书面确认。
2. 合同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诚实履行,不得随意解除。 本合同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应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或者逾期付款金额超过应付金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延迟供货超过30天或迟延履约数量超过供货数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 2、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每天10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迟交货货物的,应按延迟供货的每日付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违约并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 三、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 第四,关于其他协议。
十。 五、附则。
1、本合同表面清洁,无改动。 如有涂改,双方需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指纹方可有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宿: 住宿: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银行: 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