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小夏 汽车 更新 2024-01-30

主要问题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意见分析

实践中,对乘用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存在异议,但电动自行车等动力装置驱动、最高车速、最大空载质量、外形尺寸设计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达到或接近机动车标准的车辆(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主要原因有:

(1)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是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辆,供人员或者运输货物、进行特殊工程作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残疾人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但在最高车速、空载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逻辑上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 法律仅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交通工具为非机动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

(2)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类摩托车的技术条件。 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以下简称《机动车国家标准》)将摩托车定义为由动力单元驱动,具有两轮或三轮的公路车辆,并采用电力驱动,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形尺寸、电机额定值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车等四类车辆。其中,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50公里和小时属于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速度大于50公里和小时属于普通摩托车。 根据规定,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技术条件,因此属于机动车。

(3)为了安全起见,有必要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识别为机动车。 在实践中,为了满足消费者快速出行的需求,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制造商制造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都在20公里以上,整车重量也在40公斤以上。 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安全性能低,部分司机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超标电动自行车成为继摩托车之后最容易发生事故的车型之一。 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的行为,一律以犯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超大型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是不合适的,醉酒在路上驾驶超大型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具体分析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用语的理解应当与相应的行政法规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和解释

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虽然根据《机动车国家标准》对摩托车的规定,一些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摩托车技术条件,看似是机动车,但《机动车国家标准》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而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和残疾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

换言之,即使《机动车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其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仍存在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护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强制执行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据此,《机动车国家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强制性国家标准与部门规章虽然在权利、义务、效力等实质要素上没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制定和发布的程序、架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素来看,并不属于部门规章,而只是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此,国家标准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在法律规范意义上不具有约束力。

只有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后,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在此之前,不应以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规定为由,片面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或者《道路交通法》不排除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

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犯罪的合法性原则,也会在实践层面造成行政执法的困境。 《道路交通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未颁发过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因此无权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而吊销醉酒超标电动自行车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处罚也谈不上。

(2)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监管和管理存在诸多困难

一是目前,超大型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监管尚不具备现实条件。 2024年6月25日,《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157-2009,以下简称《摩托车国家标准》)原定于2024年1月1日实施,但其最高设计速度为20-50公里/小时的规定属于轻便摩托车,遭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抵制。 因为目前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的最高设计速度已经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如果这部分电动自行车作为轻便摩托车进行管理,将导致大量厂家被迫停产整顿甚至改产,也会增加消费者的出行成本, 导致购买力大幅下降。

2024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得不发布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的通知(国家标准委员会龚-2009 198号),决定暂停实施《摩托车国家标准》等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四项国家标准,并表示将加快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2024年5月11日,《机动车国家标准》发布后,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争议再次引发。 同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自行车协会等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在座谈会上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修订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应适应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并不局限于《机动车国家标准》等现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新标准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及时整理调整相关国家标准,保持国家标准之间的一致性。 因此,在对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时,超标车辆的性质仍需明确。

第二个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难以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考试,取得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这些任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一旦超标电动自行车获得完全许可,它就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但是,如果有大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汽车、摩托车在有限的机动车道上冲刺,无疑会造成无序状态,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

这种酒后驾车或追逐和赛车的违法者往往对违法行为没有相关的了解。 与故意杀人、抢劫、**等自然犯罪不同,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要求更高。 肇事者不仅要认识到他正在驾驶的事实,而且还要认识到他所驾驶的车辆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辆。 考虑到预防社会危害犯罪的特点,判断行为人是否承认其驾驶的车辆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如上所述,国家既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甚至一些强人都很难,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适的。

因此,目前,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人,一般不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知识。 追究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有悖于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在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加害人主观、故意认知因素的问题,交管部门会出具情况说明或鉴定意见,称涉案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 但是,这种做法既不能证明演员意识到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也不能证明演员承认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

而且,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的情况下,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鉴定机构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超出其权限范围。

(四)对酒后驾车、超标等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攻击范围过大,社会效果不好的

电动自行车因其方便快捷而成为人们常用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据统计,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1辆6亿辆,而且这个数字还在逐年快速增长。 由于电动自行车大多超标,如果将电动自行车酒后驾车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将大大扩大刑法的范围。 这种效果并不好,毕竟绝大多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肇事者都是没有犯罪记录的普通公民,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家庭产生更大的影响,甚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从这个角度看,将醉酒驾驶过量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视为犯罪是不恰当的。 如果肇事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并超速(时速超过15公里),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或扣押车辆的行政处罚。 如果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进行补救。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依法处理。

当然,在一些地方,超标电动自行车酒驾现象比较严重,交通事故多,确实需要高度重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 这就要求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消费市场,修改和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适当提高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速度。

必要时,可以考虑将一些符合摩托车技术条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 但是,在有关部门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标准化产品目录之前,公安、司法机关不应认定其为犯罪,因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刑事审判参考书》、《法律读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

编辑:陈瑶。

评论:卢双英。

*:中国的流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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