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时,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为由提出异议,声称法院不能处置相应的房屋, 这在实践中很常见。
网友咨询:
无法强制执行的属性类型
律师答:
无法强制执行的属性包括: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2、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拍卖房地产的;
3、已纳入拆迁通知范围的;
(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不动产;
5.受法律限制的房地产。
律师补充道:
唯一住房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一)负有扶养被执行人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品的住宅。
例如,被执行人是老人,虽然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栋房子,但被执行人的儿子名下有很多房子,足以保证被执行人的生存。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的其他不动产。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买卖房屋的方式转让或转让其名下的不动产,造成名下只有“唯一房屋”的假象。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和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宜居住的住房。
例如,临时周转房是按照当地标准提供的,保证租金住房的面积。 同时,《规定》还规定了一种可选选择,即被执行申请人同意按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销售价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这其实就是建立一种激励合作实施的机制。
4)如果执行的依据本身是交付居住的房屋,则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执行。
但考虑到被执行人租了另一套房子,并且必须有周转期,给予了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大力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仍然保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利,使其不会无家可归。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品的房屋、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 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住房和日常必需品。
第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必需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必要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按照该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身体缺陷而使用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
(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奖章和其他荣誉、表彰项目;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封存, 癫痫发作或冻结;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吴凯琪律师简介
本人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拥有13年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工作经验,专攻公司法、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