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终止已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并处置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除公司因合并、分立不被清算,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网友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清算未能及时、顺利进行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定清算发生后,股东仍能履行清算义务;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派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折旧、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股份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营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造成上述情形的,由实际控制人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道: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结清业务;
4)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产生的税款;
5)债权债务清算;
(六)清偿债务后处置公司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分立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董事以及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其他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派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边洋律师的个人资料
卞洋律师,本所副所长,硕士以上学历,具有理工科、法学、金融学知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专业会员。 我们愿以丰富的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提供最贴心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