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执业九项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九项指导原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料来源:重庆市卫健委官网截图)。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强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工作收取报酬,不得接受商业委托
1)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方药谋取私利检验和其他特殊检验服务。
2)严禁员工私售药品、医疗卫生物资等医药产品私下或者接触他人谋取私利。
3)严禁工作人员未经允许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4)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向患者推销一次性日用品、保健品、护理服务、出租押运床位、“黑色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谋取私利。
5)严禁工作人员擅自采集医院设备、药品、耗材的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统计,严禁向互联网企业、药企、经销商提供相关数据和他们的员工谋取私利。
6)严禁在诊疗区域“双通道”外存放药品、耗材等宣传品。
7)严禁员工收受互联网公司药品处方、配药相关费用。
8)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身份,非法直播商品牟利。
《通知》要求严格自查自纠,促进整改同步发展。 重点组织开展商业佣金、诈骗保险诈骗、过度诊疗、非法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等突出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破坏医疗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受回扣,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牟利行为。
对违反但不限于《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违反党纪、政府纪律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九指细则》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经常发生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条例》《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条例》《医疗保障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指定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予以更正, 给予警告、暂停或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止处方权利或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等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理,如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职、辞退、辞退等。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考核考核资格,或者采取下岗、延期聘用、留待聘辞辞、辞退等措施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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