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他称他为除四人外的“贱民”,并详细解释了包括哪些群体
日前,笔者发表了一篇题为《清代的社会阶层》的文章,阐述了清代的社会阶层结构。 由于篇幅所限,最后一层——贱民——也被覆盖了,但不是详细介绍。 我想在这里补充一点。
几个世纪以来"不可 侵犯"定义。
在**时期的等级制度和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中,高低的区分非常重要。 在古代文学中,"劣"该术语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卑微"第一种含义是指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左传记云"人是三角形的,为什么没有尊严和谦卑的秩序";“荀子”云"尊严与自卑之分,高低之分"等等,都在讲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官贵百姓贱,从而凸显了名号的尊严。 这里的便宜指的是普通人,所以我不得不说"便宜"是概括性的。
不可 侵犯"第二种含义是指在社会中法律和社会地位特别低下,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他们形成的等级制度。 这不仅适用于公务员,也适用于地位较低的普通人。 因此,它们是绝对意义上的"下属"。本文将讨论"从属"这个意思。
在每个朝代中,都考虑了哪些类型的人"贱民"?每个朝代都是不同的。 女婴由来已久,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地位上,她们都处于阶梯的底层。 然而,直到汉代,奴隶和女仆才开始被普遍提及"贱民"。在宋朝,法律保留了奴隶和平民的不同名称,但这些群体在法律上并不被称为"贱民"。
明代时期,"物美价廉"标签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贱民"该术语主要是指与以前的奴隶相关的奴隶"贱民"两极分开。 在清朝法律中,奴隶和仆人仍然是贱民的主要支柱,但许多其他人也被明确地包括在贱民中。 免疫"这个概念被正式合法化。
清代法律规定"善与恶",即把社会中的人分为两类:"好家伙"跟"坏人"。所谓"四大民族"指士兵、商人、厨师和市民,以及所谓的"贱民",根据《清代法律》,是指:"奴隶,即律师和仆人"。因此,清代最早提到贱民的是奴隶。
此外,贱民、乞丐、九级渔民和旭湖人也被纳入贱民的范畴,但只存在于当地,不属于主流群体。 此外,还有很多不属于主流的人,比如奴隶、律师、公务员,说白了,文员、骑兵、行人、禁行人、火柴人、餐饮服务商等等。
贱民"在法律和社会地位方面的脆弱性。
清朝的户礼内务部和刑事部的规章制度剥夺了贱民的许多政治权利:
首先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清代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的善恶法则。 通奸法规定,奴隶或女仆与勤劳的妇女通奸,即犯通奸罪一个勤劳的男人与另一个男人的婢女通奸,就会沦为通奸。 关于殴打的法律规定,如果奴隶或女仆殴打有德行的人,惩罚应比凡人轻一度;如果一个有德行的人殴打一个奴隶或女仆,惩罚应比殴打凡人的法律轻一级。
但是,根据清朝的法律制度,奴隶或贱民不能被任何人杀害"。如果一个勤奋的人殴打或故意杀害另一个人的**,她也将被判处死刑。
第二,婚姻关系不平等。 清代的法律法规《胡法》规定,奴仆娶勤劳之人,给予八十杖奴隶主嫁给一个勤劳的人是一种轻罪。 因此,在许多民事登记册、家谱和家庭法中,经常可以找到以下规定:"最贫穷的人不被允许嫁给卑微的人"。
第三,入学和参加考试的权利不平等。 未接触过的人不允许进入政府,因此他们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向监狱捐款。 据《大庆会典-礼部》记载:"男人和长期工人、士兵、马匹、施舍、马匹、快脚、禁脚、侏儒、弓箭手的后代、举重者、奴隶、音乐家、乞丐、徐家、**人等非本地人不得参加考试,其他非原籍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将受到严厉处罚。 "
第四,服装不平等。 顺治九年:只允许奴仆穿茧丝、褐毛、竹芋布、梭布和羊皮,奴隶不准穿纺丝、丝绸、丝绸、缎线、丝绸和各种细毛。 康熙、乾隆时期对贱民的衣着作了详细的规定,让人一眼就知道他们是贱民。
总之,清代不同类型的贱民有六个共同点:一是分为主奴;第二,不准和好人一起吃饭或生活;三是必须服务;第四,禁止与好公民结婚;五是不得参加考试和申请捐款第六,着装有限制。
达利特人是不同的,他们的地位也是如此。
贱民根据其法律、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大致可分为四类:
首先,奴隶是清朝最典型的贱民。 清朝所有关于善恶关系的法律都是以奴仆为依据的。 它们是某些所有者和遗产的财产,没有独立人格;他们的婚姻由主人决定,主子关系的头衔和等级延伸到丈夫的孩子。 律师的地位与奴隶的身份并不完全相同,但也非常相似。 因此,在未受影响的人中,奴隶和律师的地位最低。
紧随其后的是贩运者、乞丐、九个种姓的渔民和舒杜拉,他们没有固定的主人,也不会随心所欲地买卖。 他们没有固定的主人,不与他人买卖,可以独立生活而不与亲人结婚,通常比奴隶和仆人生活得更好。 在贱民中,他们属于比奴隶和仆人稍高的阶级,被统称为"死人"等级制度。
第三,契约仆人属于大宗族,没有独立人格。 但是,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为主人服务,并且它们的服务对象和持续时间是固定的。 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主要依靠自己家庭的生产性劳动为生,在经济上与佃户关系密切,在贱民中地位较高,统称为"契约仆人"等级制度。
第四,仆人,包括***家庭成员和老人,是奴隶的一种,但他们也是**的奴隶,与从事劳动的奴隶有明显的区别。 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还经常利用自己的权力压迫人民。 因此,他们在贱民中地位最特殊,地位最高,所以统称为"典当"。
一旦这个概念被解释,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清社会的等级制度。 再加上前面介绍的不同阶级的地位,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清朝的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