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有房屋征收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家庭协议划定使用面积,是否应按照协议的份额进行具体分配?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在取得金钱补偿和交换产权后搬迁房屋使用人。 涉及征收私房的财产所有人死亡补偿利益分配,财产所有人死亡后不继承财产的,房屋征收的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此时,房屋的共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根据房屋的继承份额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和与房屋价值挂钩的奖励和补贴。 采用与居住有关的各类奖励补贴,保障房屋实际居住使用者的安置,由实际居住使用者取得。 如果双方之间有家庭协议划定可用面积,法院一般会考虑实际情况,一般认为该协议只是关于兄弟姐妹使用的房屋部分的支付和处置以及房屋维修的协议,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分配, 并且不承认根据协议分配和征用利益的主张。以本案为例,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人登记为老父亲钟老汉,原为钟老汉与妻子江婆婆共同拥有。 钟老汉和江奶奶去世后,其继承人的六个子女应继承并获得相应的权利。 其中,钟六在征用后死亡,其相应份额应由其继承人朱氏获得。 2024年,上诉人主张搬迁补助金应按照家庭住房使用协议中确定的可用面积比例进行分配,但法院认为,由于该协议只是兄弟姐妹之间关于房屋单独使用的部分的协议,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分配, 法院不能支持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
钟老汉(2024年去世)和他的妻子江奶奶(2024年去世)育有六个孩子,分别是钟1、钟2、钟3、钟4、钟5、钟6(2024年去世)。 父亲钟老汉去世后,母亲江奶奶和孩子住在一起。 钟六生前离异,朱某是他唯一的孩子。 1999 年 11 月 28 日,母亲和她的六个孩子签署了关于使用涉案房屋的住宅楼使用协议,双方同意钟 2 将使用一楼的所有客厅和靠近客厅的露台的三分之一,钟 3 将使用二楼的所有前楼和西侧的所有炉房。一楼,钟4号将使用所有三层楼,钟6号将使用二楼的所有双凉亭和浴室,钟5号将使用二楼的所有翼楼,钟1号将使用一楼的所有翼楼和露台上除钟2号使用的部分外的所有区域。两人以上公共使用区域由江婆婆支配,具体使用问题及各使用部位维修的支付和处置约定。2024年7月,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 钟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涉案财产的搬迁权益,钟一案被判2124%的份额和临时安置费的六分之一份额。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争议财产、各方对房屋的出资、所有权份额、住宅使用状况等因素,认定钟某获得长虹路产权交换房屋及金钱补偿145万元,朱某获得长虹路产权交换房屋及金钱补偿157万元。 钟五上诉请求:钟一被判长虹路房产换房1分,金钱赔偿1,844,876元朱某获得产权交换所的股份和1,165,082元的货币补偿。 钟五辩称,家庭成员于2024年签订的《住宅楼使用协议》不是关于涉案房屋使用权的协议,而是关于涉案房屋财产分割的协议。 根据协议,钟五所居住的争议房屋面积大于钟一,钟一实际居住困难,而钟五一直住在租来的房子里,钟五已经履行了赡养父母的最大义务,因此他有权获得较大的分配利益。 被上诉人朱某辩称,《住宅楼使用协议》不是关于涉案房屋财产分割的协议,而是关于涉案房屋使用权的约定。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人登记为钟老汉,原为钟老汉和江夫人共同拥有。 钟老汉和江奶奶去世后,其继承人应继承并取得相应权利,因此争议财产在被征收时应由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钟六共同拥有。 如果钟六在征收后死亡,则其相应份额由其继承人朱氏获得。 钟一主张,搬迁权益应按照家庭住房使用协议中确定的可使用面积比例进行分割,但该协议只是兄弟姐妹之间分别支付和处置房屋部分和维修的协议,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分配。 钟一公司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分割搬迁权益的请求缺乏依据,未被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江夫妇共同拥有的私人住宅,生前未立遗嘱,故其继承人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钟六依法继承了两人的遗产, 因此,上述继承人共同拥有有争议的房屋。征收时,上述共有人作为涉案财产的被征收人,有权按照其继承份额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和与房屋价值挂钩的奖励和补贴。 与居住有关的各类奖励、补贴,由实际居住用户获得。 如果钟六在征收后死亡,则其相应份额由其继承人朱氏获得。 2024年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分配,而只是家庭成员之间支付和处置房屋各部分及维修费用的协议,供各自使用,可作为法院判断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居住用途的依据。 钟五上诉,认为《住宅楼使用协议》不是关于涉案房屋使用权的协议,而是关于财产和财产分割的协议,与事实不符,不予本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