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我见过的最血腥的情节。
这几天,发生了这样一段故事:在男女朋友交往期间,男方出资购房,以女方名义登记,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购房款,女方不同意,双方展开诉讼,最后法院裁定女方应退还部分钱款。
这个故事是真的吗?为什么会这样?这样的结果公平吗?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看看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的基础知识。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本案当事人为原本处于恋爱关系中的周(男)、林(女)。 2024年5月,他们洽谈购买商品房,以女林(女)名义注册,周(男)支付首付、过户费等款项。 2024年7月,林(女)辞去工作,从外地来到深圳协助周(男)管理公司,搬入涉案房屋与周(男)同住。 2024年,他们因琐碎的事情发生争执,同年5月,林某(女)搬出涉案房屋,结束了恋情。
周(男)认为自己付的钱是有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在没有结婚的可能,于是要求林(女)把赠与的钱全部归还,包括房子的首付、过户费、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费,以及林(女)的学费和汽车贷款。 林(女)认为周(男)付的钱是以共同生活和创业为目的的礼物,不是有结婚条件的礼物,所以拒绝归还。
经审理,法院认定周(男)支付的首付款、过户费、学费、汽车贷款等属于有结婚条件的赠与,应全额返还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费等,是夫妻同居的必要开支,应由双方承担。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首付款、转学费、学费、汽车贷款等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附条件的,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加条件的除外。 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满足时生效。 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条件成立时无效。
在恋爱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有时伴随着结婚条件,即如果双方结婚,赠与生效,如果双方未婚,赠与无效,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捐赠者必须证明他是为了结婚而不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进行捐赠。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关系长短、是否有孩子、财产用途、双方经济状况等,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金额。
本案中,法院认为,周(男)支付的首付、过户费、学费、汽车贷款等均属于大额财产,远远超过其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周(男)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结婚计划,因此认定这些款项属于有结婚条件的赠与,应全额返还。 但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费等,都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费用,而周(男)也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占用和使用该房屋,因此认定这些款项属于一般赠与,应由双方承担。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的意义和教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给双方带来很多麻烦和纠纷。 因此,当你恋爱时,你应该仔细考虑你是否要赠与财产,是否要附加婚姻的条件。 如果要进行财产捐赠,最好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注明赠与的目的、条件、金额和方式,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如果不想捐财产,也应该尊重对方的选择,不要勉强或欺骗,以免伤害对方的感情和信任。
谈恋爱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也要理性谨慎。 我们要用心管理自己的感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真正的幸福和安全感。
最后,我会啰嗦,尽量不挑战人性,不代家拿家,不大惊小怪,试错成本太高,如果出了什么问题,普通人根本受不了。
这种案件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希望更多的人能看到这个案件,避免再次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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