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雯彩礼是从古代的“六礼”制度演变而来发展到现代的,人们仍然保持着婚前赐彩礼的习。 一旦不结婚或者婚后离婚,宝贵的彩礼就会成为两家人纷争的导火索。
彩礼应该退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法适用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以退回的情形,包括:未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但未同居、因支付彩礼给付款人带来困难。 但是,这三种情况都存在困难:例如,如果两个人即使没有登记就已经同居了,彩礼是否应该退还?例如,“同居”到底是什么意思?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被视为“同居”?导致付款人“困难”的“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各地法院都在探索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规模,结果各不相同。
202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案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试图回答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不仅是为了完善法律的适用,也是为了积极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新型婚姻方式,也是对今年2月13日发布的第一份文件的回应。 今年的1号文件是五年来第四次对彩礼问题进行点名,这也表明,在农村治理体系中,彩礼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这批典型案例回答了彩礼返还的定性和定量问题,即彩礼是否要返还以及退多少彩礼。 如果双方都没有注册,则应将其退回。 但是,如果他们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并有孩子,他们应该从婚姻的实质要求出发。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评注中写道:“'夫妻同居的现实'不容忽视。 如果仅仅因为未登记结婚而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退还全部彩礼,则有悖于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看看“共同生活”。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可能包括性生活、精神生活、相互支持义务等。 在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一些指导:双方登记后,“如果对未来如何工作、生活和生活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划,没有形成完整的家庭社区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就不宜认为他们已经共同生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案件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明确界定'共同生活'的统一标准,而应逐案分析”。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法院也应充分发挥个案智慧。
最后,还有“生活困难”的决心。 从最初的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彩礼已经登记并同居,就不应该退还彩礼,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因婚致贫”的情况,因此退还彩礼的情形是例外和折衷,因此标准应严格审慎。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表明,本案司法调整的焦点是高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而不是常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彩礼返还给出了量化指导,主要依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有基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给出具体标准,比如一年生活回报率为30%。 事实上,这个比例很难衡量,很容易导致女性物化和婚姻工具化。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再想想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彩礼纠纷,以及彩礼与婚姻的异化,我们就会感受到国内法与民法的不一致。 虽然《民法典》明确禁止通过婚姻勒索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其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第一原则,但民间一些落后的婚姻习仍然对这部法律充满蔑视。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民间习,并以仲裁员的身份出现,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们谈论的是彩礼的回归,但更应该关注如何让国家法律中已经确立的性别平等概念被民间文化所接受。 农村青年男性选择配偶的困难并没有导致女性地位的提高,相反,彩礼的上涨反映了女性的商品化。 我们必须认识到,彩礼不能单靠法律来解决,它还涉及传统观念、比较文化、男女比例、社会保障等。 因此,彩礼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 这不仅关乎金钱,也反映了这个时代很多女性的地位和命运。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