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 开彦律师 **公司法侦探。
近日,某饮料店出于卫生考虑,规定员工必须勤洗手,员工“手不好”的消息冲上了热搜。
据相关报道,按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一名员工至少洗手8次,抹布洗22次,接触消毒液22次。 许多从事饮料生产的员工可能会经历不同程度的手干裂。
这种“手伤”是工伤吗?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前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而言,除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等一般原则要素外,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因意外事故或意外伤害”。
但是,在洗手、洗抹布等日常清洁工作方面,员工并没有受到外部“意外”的伤害。 因此,从这一标准来看,该员工不符合工伤状况。
当然,在直接烧伤、烧伤、腐蚀性液体等情况下,可能构成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分类目录》,与**病有关的病种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光电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烧伤、白癜风等职业**病,可按《职业病诊断通则》进行诊断。
为了根据本条确定工伤,除了被确定为具有特定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环境或员工有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的历史外,还必须诊断出员工患有特定列表中的职业病。有两个因素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就前述目的而言,可以根据手部受伤的状况和疾病类型来综合判断相关员工是否构成工伤。
如果只是普通的干裂手,且该店未被认定为具有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员工无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或员工未患上《职业病诊断通则》中的特定疾病, 不构成工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如果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就没有保护劳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在兼顾卫生、规范操作的同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也应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和减少因工伤。
请参阅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受伤的;
2)在上班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的;
3)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意外受伤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紧急救援、救灾或者其他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曾服役于军队,因战伤或因公伤残,已取得革命伤残退伍军人证,但到达用人单位后受伤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