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d Soldier
12月18日,鸿皋三股(原*ST宏高股份,以下简称鸿高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于2024年12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及禁市事先通知》。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售通知书》内容,查明鸿皋股份子公司北京鸿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通过虚构工程合同、未如实核算工程项目、未及时对结算项目进行结算核算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上述事项导致鸿高在2024年、2024年、2024年、2024年、2024年、2024年、2024年及2024年年报中出现虚假记录。 其中,2024年虚增收入为10,38997万元,2024年虚增收入2168313万元,2024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2024年虚增收入861977万元,2024年虚增收入380751万元,2024年虚增收入627966万元,2024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2024年利润减少110566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材料、查询笔录、说明、财务账目等证据证明。
随着收到鸿高股份的《行政处罚和禁市事先通知书》,意味着其涉嫌违法信息披露案件已经查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24年1月6日后已出售或仍持有,且在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发生一定浮动损失(无论是否解拆)的投资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亦可将姓名、联络电话**及交易纪录(最好是excel档案)发送至电邮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索赔收集活动。 本次索赔征集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赔偿条件及赔偿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在获得赔偿之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1.责令红高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万元罚款;2、对何宁、甄建涛给予警告,各处罚款300万元;3、对孙志新处警告,并处罚金120万元4、景明被警告,罚款100万元5、对杨利伟处以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6、对张彦宇处警告,并处罚金70万元。
此外,鸿皋股份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混乱,何宁、甄建涛等是鸿高股份多年信息披露虚假记录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禁止上市条例》(证监会令第185号)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何宁、甄建涛采取5年禁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