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网路有报道称,某银行女员工在149人的微信群中实名举报男老板,并在车内施压与她发生三次性关系。 女员工声称对不起男老板的妻子和自己的家庭孩子。 希望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男老板的行为,否则她要向司法部门举报。
*:大湾新闻)。
徐女士是当地某银行营业部职员,负责单位小微企业项目,已婚,有家子。
徐女士的尚司马先生也已婚,有家庭。 从今年年初开始,科马先生多次向徐女士施压,要求在车上与他发生性关系,每次都“成功”。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在马先生最后一次“成功”后,徐女士主动站出来实名举报司马先生。 而在微信群里有149人实名报道。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徐女士清楚地列出了三起事故的地点,以及当时两人一起在车上的原因。
根据徐女士的说法,这三起事故都发生在车内。 徐女士说,她知道她对不起马先生的妻子、她的家人和孩子,但她仍然希望上级部门处理马先生,并声称如果上级不处理,他会向司法部门报告此事。
网友们对此事众说纷纭。 有人质疑:什么是压力?可以理解为胁迫吗?胁迫是犯罪,可以报警一次,何必等三次?难道是马先生“不信守诺言”?答应的事情没有做完,脸就翻了过来?
也有人认为,既然徐女士坚称自己是“受压力”的,为什么不直接向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你是想放过对方,还是怕附近会有非胁迫的监视?
不过,有人说压力相当于“PUA”,很难说清楚,虽然很难认定是胁迫,但马先生应该因为已婚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至于徐女士要不要被惩罚,就看她是否“受压”了?还是你因为没有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而“转过脸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首先,马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他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其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害妇女意志的方法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 前两种方法很容易理解,而其他方法的特征相当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恐吓、利用女性的误解以及不敢、无视或反抗。
注意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事先有承诺,而女方没有拒绝,即使男方事后没有履行承诺,也不认为违背了意愿。
简而言之,违背意愿是指事件发生时女性的真实意愿!换言之,这是当时达成的,无论该女子事后是否出于任何原因悔改,都不被视为违背该女子的意愿。
当然,如果徐女士坚持是被迫的,那就没有什么可犹豫的了,直接报警解决这件事,总比处理上级的“效果”要好!
其次,马先生不构成犯罪,也是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彼此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91条还规定,夫妻关系破裂,因婚姻不忠约定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具体来说,马先生是已婚人士,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方式与他人发生关系,都是背叛婚姻的民事侵权行为,妻子不仅可以主张离婚,还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向马先生要求赔偿。
最后,只要徐女士不被逼,也是作弊。
徐女士也是有家庭有子女的已婚人士,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不是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哪怕她不主动,但她背叛了婚姻,只要丈夫坚持离婚, 这也是一种情绪崩溃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百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如果徐女士说的是真的,直接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据比实名举报更有效,而且只要属实,马先生受到的处罚远比公司内部实名举报要大!更何况,徐女士说不定能通过此举获得丈夫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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