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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在一家医院从事护理工作。 自2024年6月以来,医院因停水停电而无法正常运营,江自6月以来的工资一直没有支付。 9月,江生下女儿,社保部门向医院支付了江的生育津贴,但医院没有支付。 12月30日,医院向江发出通知,称医院无法正常运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确认终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 2024年5月22日,江以医院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医院办理了江退休手续。 江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生育津贴,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江的所有主张。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津贴。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的工资补偿。 医院收到社会保险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后,应当及时向江支付,不得以停业为由拒付。 此外,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经营的,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产假津贴与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国家给予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的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生育津贴要求雇主参加生育保险。
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休产假的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参加生育保险。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产假前支付女职工工资。
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产假津贴“高低”,产假津贴包括产假工资。 职工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在产假期间应享有的个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
如果产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个人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