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与资源法领域,生态环境的编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2024年9月发布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方案明确提出,要积极研究推进生态法典等条件成熟的领域。 上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臧铁伟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稳步有序地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制工作。
王灿发表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只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众多体系之一。 而且,它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手段。 图为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官网。
那么,我国生态环境法规有哪些特点呢?当前面临哪些挑战?下一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编纂的实施?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进行了专访。
从学术课题到国家命题
NBD:您能简要介绍一下目前正在研究和开发的《生态守则》的特点吗?
王灿发:第一个特点是研究是第一位的。 环境法典作为环境法制度化迈向高级阶段的方案之一,在国内学术界环境法典的编纂方面积累了不少成果。
10多年前,学术界开始研究生态环境法典。 2024年,受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委托,撰写了《生态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研究报告,出具了数万字的研究报告。
几年前,又有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调研,正式公布了生态环境法规草案专家提案。 近年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组织学者开展了系列研究,翻译了国外一些生态环境法典,发表了大量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文章。
二是十分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 202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方案,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基本行政法典等成熟行政立法领域的编纂工作”,这意味着环境法典的编纂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课题, 而是一个国家命题,已被纳入立法机关的愿景。
第三个特点是各部门相互配合。 今天,全国人大设立了环境法规编制专班,涉及生态环境部等多个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纷纷组织专项小组负责环境法规的编制工作,因此许多部门正在通力合作。
第四个特点是政治环境良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的法治提供可靠的保障,这为环境法规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NBD:环境法典的编纂涉及的问题很广泛,您认为我国编纂《环境法典》需要如何处理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关系?
王灿发:我国已经有了民法典,民法典中有一章谈到了环境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一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因此处理好《环境法典》与《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关系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关于环境侵权的章节并没有完全涵盖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因此,环境法规的编纂工作应既是民事法规,又是行政法规。 无需担心《环境法典》和《民法典》之间的内容重复。 环境法典仍可规定民法典中已有规定的内容,但《民法典》未规定的环境内容应由生态环境法典补充完善。
至于《环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在《环境法》中对环境犯罪作出系统的规定是不现实的。 我建议,环境法可以规定环境犯罪的罪名,具体刑事责任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
它目前正处于实质性编纂阶段
NBD:与《民法典》相比,您认为目前在环境法典编纂方面遇到的主要挑战和困难是什么?进展如何?您如何看待这些困难?
王灿发:与《民法典》相比,《生态法典》的起草难度比《民法典》要困难得多,挑战和问题也更多。
首先,《民法典》历史比较悠久,对民法与刑法关系的调整在理论上也比较成熟。 环境法是我国法制中的新兴领域,很多理论还不够成熟,法律关系不够稳定。 因此,很难用统一的理论来“规定”环境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虽然规范了许多法律关系,但规范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环境法则不同,它不仅规范了民事关系,还规范了行政关系,甚至财税关系,涉及的调整对象范围很广。 因此,环境法典的起草非常困难。
其次,环境法典还涉及许多行政部门,不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差异较大,因此能否在环境法典中建立统一的制度是很有争议的。 特别是,是否规定管理制度以及如何规范管理制度,可能存在很大争议。
此外,环境法典还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涉及几部法律,而环境法典的编纂可能涉及几十部甚至上百部法律法规,因此很难将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集中到环境法典中。
还有一个难点,因为环境法属于我国法系的新兴领域,环境问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上世纪80年代主要是解决烟尘污染问题,到90年代主要是解决二氧化硫污染和酸雨问题, 进入21世纪,主要是解决汽车尾气污染和细颗粒物污染问题,下一步将是解决臭氧污染问题。平均每1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需要每年修订一次。 这给处理法典的稳定性和法律规范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带来了困难。
至于编纂进度,目前环境法典已进入实质性编纂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已就时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议案草案。 目前,一些部门已接近完成需要承担的任务,一些专家也在起草自己的草案,各方面都在稳步推进。
在我看来,任何代码的编译都不可能没有困难和挑战,关键是要找出困难并解决它们。 我对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充满信心。
此外,要把握主要矛盾,确定主要问题、主要制度、主要原则,先建大框架,具体内容今后才能不断完善。
NBD:既然环境编纂的各个方面都已经成熟,可以采取哪些步骤来促进编纂的实施?
王灿发:在全国人大指导下,在全国人大和多个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环境法的编制工作已经开始落地,我认为下一步应该尽快出台草案,然后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
目前,相关法制建设还滞后
NBD:目前,我国各领域都在积极为实现“双碳”目标而努力。 根据您的观察,近年来涉及“双碳”的诉讼有哪些特点?
王灿发:“双碳”诉讼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气候变化诉讼,我们观察到,我国“双碳”案件数量比较多,而且在逐年增加。
几年前,中国最早的环保社会组织之一“自然之友”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与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在甘肃省提起诉讼,该案已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宁夏的另一起案件仍在诉讼中,这些都是典型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巴黎协定》签署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碳相关案件112万件,涉及环境监测数据、碳排放数据造假,均属于气候变化诉讼范围。 显然,涉碳纠纷案件数量和类型逐渐增多,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此外,“双碳”诉讼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但目前我国“双碳”诉讼还不够成熟,缺乏技术支撑,如需要对我国环境司法人员进行相关专项培训,部分案件的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等。
然而,我国针对相关政策或诉讼主体权利的诉讼相对较少,国外的气候变化诉讼大多是针对一级政策和大型企业提起的。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继续努力。
NBD:中国在“双碳”政策立法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打破障碍?
王灿发:首先,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立法还不够健全。 这表现在缺乏具体立法、现有政策和立法分散等。 目前,仍然很难看到该领域的具体立法在短期内获得通过。
其次,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激励制度。 实现“双碳”目标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但目前进度报告制度、碳评价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尚未完全形成。 此外,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我建议尽快完善“双碳”政策和法律监管制度,包括尽快制定可行的框架立法、制定单独的立法、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法规等。
有关部门也要制定实现“双碳”目标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双碳”立法。 在立法内容上,要明确立法目的,明确目标,强调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
同时,要建立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税制度、碳评价监测制度、碳足迹标签制度等。 此外,应为每个不同的实体设定明确的义务,并应建立健全的执行程序,同时应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这样一来,“双碳”政策和立法就可以健全。
环境法本身就是创新法
NBD:有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手段,但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这一核心问题尚未确定,无论是在监管层面还是在学术层面。 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王灿发:我认为碳市场只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众多举措之一。 而且,我认为这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手段,因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虽然可以提高减排效率,但对直接减少碳排放不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要与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碳排放权许可体系相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但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碳排放权许可体系尚未建立,因此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作用应该受到限制。
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论,即碳排放权是什么样的权利?法律界对其属性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是用益权或准用益权,有的认为是准物权。 因此,在立法时,我们不需要争论其性质,我们只需要一步一步地进行工作。
此外,我国环境法有一些特殊的理论,有别于传统的法律原则。 例如,传统法律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环境法在很多情况下都适用溯及既往,例如,发达国家要对其过去的排放造成的变暖负责,因此环境法中有许多原则和规则与传统法律原则相悖。
因此,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因为环境法本身就是一部创新的法律。
国家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