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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放贷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非法活动相结合,具有情报、组织、逐利等特点,其行为形式包括骗取财富、追债等,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 套路借贷是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归纳分析得出的抽象的犯罪学概念,其中包括一系列的欺诈行为,但具体的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刑法中各种财产犯罪的构成来确定,并不一定构成欺诈罪。 因此,欺诈性借贷的概念不能代替法定犯罪,仍需依法具体认定。
我国常规贷款法律法规的制定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为有效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自2016年9月上海捣毁全国首个“例行贷款”犯罪团伙以来,类似案件迅速蔓延全国。 2017年,上海首次印发了《关于2017年“诈贷”刑事案件处理的意见》,提供了司法指导。 2019年,《关于办理“例行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将“例行贷”纳入国家司法层面的规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11)新增了追债罪,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
关于常规借贷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是高利贷的变种,虽然外表相似,但获取利益的方式不同,高利贷通过高利率贷款,贷款通过侵犯他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常规借贷是私人借贷的一种变体。 第三种观点认为,骗贷的本质是犯罪,与骗贷罪有关。 无论是高利贷的突变还是民间借贷的突变,常规借贷与这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至于将欺诈性放贷视为犯罪的观点,则缺乏全面性,我国刑法并未将欺诈性放贷列为一项独立的犯罪。
在宏观层面上,欺诈性贷款可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由欺诈性贷款衍生的其他犯罪行为。 从微观上看,对骗贷罪的惩处应重点放在"例 程"事实并非如此"贷款"按其发展顺序可分为债务设定类型和债权变现类型。 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将欺诈性借贷定义为犯罪,因此不应将其视为默认犯罪。 在宏观层面上,常规贷款应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大类,在微观层面上,应根据侵害债权和债务的方式进行分类,这与常规贷款的民事和犯罪特征的交集是一致的。
有人主张将“骗贷”罪归类为侵吞财产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通过诱捕、暴力、流氓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从主观上讲,他们没有通过私人借贷或高利贷寻求利息的明确意图。 与传统的诈骗或敲诈勒索相比,“诈贷”罪往往只是在犯罪手段上更加巧妙,但在性质上没有明显区别。 但是,“常规贷款”犯罪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而更像是多种犯罪行为特征的结合。 判断有罪和无罪应根据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简单地概括。
“例行借贷”案是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包含实体和程序两个层次。 在实质层面,要明确区分“例行借贷”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什么样的民事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是按照“民事违法+应受惩罚的违法=刑事违法”的双重结构来判断的。 在程序层面,如果违法和犯罪“常规贷款”有明确区分,应当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审判,不存在优先次序问题; 如果尚不能明确区分,则应保持平行原则。
“骗贷”罪的特点在于,借贷合同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实际上却是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权行为。 在此类犯罪的早期,公安机关因害怕干扰民间借贷而犹豫不决,导致此类犯罪在全国范围内猖獗。 只有实质上违反民法的行为才应受刑法的约束。 但是,“例行借贷”罪是虚假竞争,排除了外在合法的借款合同,其本质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借款人财产侵权行为,应受惩处违法,不存在违法妨碍理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作为一种新型的非法金融活动,诈骗性借贷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法律监管和社会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 区分骗贷犯罪与非犯罪,不仅需要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明确,更需要司法实践中的精准判断和高效执行。 只有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骗贷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