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考试的复习中,学生往往在了解民事和刑事调整的范围之前就开始提问。 当许多概念混淆时,问题的正确率很低,难度在于后续的纠错过程。 难学的不是知识点本身,而是学习八科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因此,我们今天就从民法入手,厘清背景,以便更好地进入后续研究。
《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决定了《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在正式学习民法之前,记住这句话很重要。 虽然是最基础、最简单的知识点,但对于理解具体的知识点,明确学科的划分,也是很有帮助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记产权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即区分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区分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买受人对合同项下的占有权,另一方面有利于违约责任的确立。 区分原则通常被称为合同的效力和产权的变更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旦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与登记无关,就可以生效; 登记作为产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与此密切相关。 当事人仅约定产权变更未登记的,合同仍然有效。
区分侵权和违约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初学者在学习过程中往往会混淆两者,当两种行为相互竞争、重合时,就会出现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争时,受害人可以提起基于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诉讼或基于违约的违约责任诉讼。 但是,由于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不能同时提出要求。
产品损坏责任这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相互竞争的最典型情形,争议解决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诉讼结构:
这次主要总结分析了一些民法中最基本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容易混淆,经常研究,期待......下次与您讨论更多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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