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这件事不打扰。 王芳在网上买了四盒辣小龙虾给家人过年,但快递员却因为手机号码错误被误认,被别人吃掉了。 人家根本就不补偿,真是无泪!
春节前夕,王芳注意到网上流行一种预加工小龙虾,辣味和蒜味兼备,在家也能吃,稍微加热一下。 王芳粗略计算了一下,春节期间,他一家六口人聚在一起,再加上侄子侄子过节肯定会来探望,毕竟一年来几次都来不了,一定要招待一下。 她知道这群孩子对餐桌的共同喜好——辣小龙虾。 于是,王芳果断下单,买了4盒,每箱4盒。
然而,期待已久的快递还没有到,已经快到除夕了。 购买时,王芳特意向商家询问了发货时间,商家保证最迟3天内发货。 没想到现在已经过去了6天。 王芳在网上查询了物流信息,却发现系统显示快递已经签收。 这是怎么回事? 我知道我还没有收到吗? 经过仔细检查,原来她在填写手机号码时不小心弄错了,原来尾号是5315,但她填的是5345。
王芳所在的小区里有个快递站,大家习惯了自己取快递,也就是说,误取她快递的人很可能是附近的居民。 于是,王芳去邮局打听,得知前些日子确实有人来取四箱货,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戴着帽子,戴着口罩,当时已经很晚了,工作人员看不清她的脸。 王芳决定打错手机号码,以了解详情。
王芳交代原因后,对方回应说自己当时情况不清楚,特意打电话给**商家核实,商家确认是王芳的货,让她放心吃。 王芳的想法很简单,既然不是你的事,就应该归还。 然而,这位女士说,小龙虾不可能归还,因为小龙虾已经被他们的家人吃掉了。 王芳闻言顿时有些生气,你怎么能随便吃不属于你的东西? 但对方解释说,她曾多次打电话**确认,但无法确定寄件人的身份,那种食物不应该长时间留着。 这让王芳觉得挺无语的,她觉得对方既然吃了她买的小龙虾,至少应该赔偿一下她的经济损失,也就是买小龙虾花的1680块钱。
不过,该女子对赔偿有自己的声明,她说她对小龙虾过敏,根本不会花1680元买小龙虾,所以王芳的赔偿要求对她来说就像是被强迫消费,所以她坚决拒绝赔偿。 遇到这样的情况,王芳实在是无语了。 对方不愿意退货,拒绝赔偿,甚至不愿意亲自出来见面洽谈。 目前,王芳表示,驿站正在协助协调此事,如果沟通无果,她不排除先报。 至于法律将如何审判这一事件?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想象类似的情况:李女士(而不是王芳)完全有法律依据向她的邻居张阿姨(而不是王阿姨)要求赔偿。 参照中国民法典第987条的有关规定,受益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其返还所得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张阿姨提到自己接到了快递通知,并得到了商家的确认,然后才提货吃了那批龙虾,但她应该对自己是否真的购买了龙虾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因此,当李女士作为龙虾的实际购买者出庭,并指出龙虾已被张阿姨食用时,张阿姨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定义,《民法典》第1184条提供了指导。 当涉及到财产损失时,它们通常是根据损失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合理的评估来计算的。 李女士声称龙虾已经被吃掉,张阿姨应该支付购买龙虾的实际费用,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也是常识。
此外,《民法典》第1173条强调权利责任对等原则,如果被侵权方在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程中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有过错,因为在网上购物过程中,疏忽填写了错误的手机号码,导致送货被错误签收。 因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李女士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这可能会减少张阿姨的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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