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辩护律师首先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证人证言作出回应。 同时,河南省郑州市律师李聪认为,证人证言是口头证证,容易受到证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其真实性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分析! 如果您有亲戚或朋友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郑州看守所,请关注并私信给作者,以获得更多法律服务。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 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证人证言作为定罪的依据:(一)不单独询问证人的; (二)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实、证实的; (三)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本应熟悉聋哑人手势而未提供的人;
4)询问不精通当地通用语言或文字的证人时,应提供翻译,但不提供翻译。但是,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自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下列情形中可以继续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有下列瑕疵的,可以补充、更正; 不能补充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一)讯问笔录未填写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人员的姓名,以及讯问的时间、地点; (二)查询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讯问笔录未记录、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讯问笔录反映同一讯问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讯问了不同的证人。
因此,具有作证能力的人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交叉询问、核实后,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河南省郑州市律师李聪根据刑事辩护经验,总结了以下可能影响证人证言有效性的常见内容:(1)证言内容是否被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或者作证时的身心状态是否影响证言; (三)证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 (四)讯问证人是否单独进行; (五)讯问笔录的起草、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标明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是否告知证人第一次讯问时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确认; (六)讯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指定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其法定指定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出庭; (七)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的; (八)证言能否相互印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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