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了两个女儿,大女儿与老人同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小女儿嫁到省外,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老人去世,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而大女儿已经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她是否可以要求更多的份额?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谁可以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等继承人继承,二等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一等继承人的,由二等继承人继承。
这里的“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抚养的继子女。
这里的“父母”一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受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的“兄弟姐妹”一词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兄弟姐妹和有依赖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如果所有人都有继承权,那么继承人将如何分配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继承人按同一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已履行赡养被继承人主要义务的继承人或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多份遗产。
有抚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遗产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回到问题,我们可以看到,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无论是长子、次子还是已婚女儿。 “孝顺,好父母”,被继承人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但因远婚未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已履行赡养被人主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分配较多的财产。遗产。
我们不应该无缘无故地剥夺异地女儿的继承权,同时,我们也要通过法律法规鼓励我们的孩子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在此,鲍总希望更多的人关注和保护女同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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